1.反垄断规制中相关市场的维度
从经济学理论方面看,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的经济现象,通常指商家控制了某一个产品市场。垄断行为和垄断密不可分,虽然两者都与竞争有关,但垄断指一个经济学概念,而垄断行为指一个法学概念。[1]通常,垄断行为的定义为:“在同一个相关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攫取超额利润,不合理地控制市场价格。”[2]
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我国市场经济高效运行,保护消费者权益。[3]因此,要确定厂商或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而被反垄断法规制,就必须将厂商或个人的行为纳入同一个具体市场中考量。“这即相关市场,其范围大小会对市场竞争情况的判定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科学合理地判断相关市场,是判断市场相关主体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第一步骤。”[4]“每种类别的竞争关系的分析前提都是判断相关市场的大小。”[5]相关市场是反垄断分析的基石,它被包含在反垄断法的各个分析、运用和实施环节。[6]
2.传统相关市场的维度
传统相关市场包括相关时间、产品和地域市场。[7]《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相关市场区分为两个基本方面,即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9]
(1)相关产品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确定相关市场时关键的一步,从反垄断角度出发,相关产品市场中的“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10]相关联的产品会存在一定竞争关系,如质量、推广、定价等方面。对产品竞争关系的分析通过替代关系分析法进行。当几种产品存在替代关系时,这些产品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产品间存在越强的替代关系,就具有越强的竞争关系。[11]
产品间替代程度的高低可用需求弹性分析法来确定。[12]产品间的替代关系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所以应当从消费者角度分析,这一分析方法被称作需求弹性分析法。需求弹性是指影响消费者需求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后,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量做出不同反应的程度。[13]
需求交叉弹性指消费者在其他互补产品价格变化时,对特定产品的需求量会变化多少,公式表示为:消费者对产品甲需求量的变化率除以产品乙的价格变化率。如果所求得的需求交叉价格弹性为正数,那么产品甲与产品乙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如果所求得的需求交叉价格弹性为零,那么产品甲与产品乙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不属于同一个相关产品市场。[14]而需求交叉价格弹性越大,产品间的可替代性越强,越容易被划分到同一相关产品市场。[15]
需求交叉价格弹性的缺陷是不容忽视的:首先,需求交叉价格弹性分析的前提是假设除价格外的其他条件都不改变,但这一条件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其次,在我们选择参照产品以及确定界限和标准时,往往依据主观判断,而非量化标准,因此对相关产品市场的判断具有较大任意性。如果完全根据需求交叉价格弹性来确定相关产品市场,不免会产生较大的偏差。
为了更加准确地判断相关产品市场,除了分析消费者的需求交叉价格弹性,还应分析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供给价格弹性。供给价格弹性是从制造商的角度来分析产品间的替代程度。当产品的生产者对该产品涨价,其他潜在的产品供给者或生产者会被吸引而转向生产该种产品,在客观上使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扩大,于是各产品制造商的市场份额会相应缩小,使原来产品制造商垄断市场的难度加大。[16]与需求交叉价格弹性相对应,供给价格弹性分析的是某一产品的生产者和潜在生产者对该产品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公式表示为:产品供应数量的增加率除以产品价格的上升率。
(2)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获得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产品的空间范围。相关地域市场分析的是,由于地域和空间约束,经营者对互相竞争的产品的成本增加程度。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完全相同的产品间可能根本不存在竞争关系,地域的不同会带来的额外成本,限制产品间的有效竞争。与分析相关产品市场的方法相同,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也可通过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两方面来判断。“需求分析主要考虑消费者在相互竞争的产品间进行有效选择的地域范围,供给分析主要考虑产品生产商的定位策略或销售范围。”[17]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既可是很小的村镇、省、整个国家,也可是跨国市场,甚至可是全球市场。
(3)相关时间市场。“相关时间市场指同一种或相似产品在相同地区内彼此竞争的时间范畴。”[18]相关时间、产品、地域市场同等重要,互相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分析中的弹性因素会改变。因此,时间跨度的选取至关重要。
产品价格往往随季节、时尚流行性、产品使用和生产周期、知识产权保护期的变化而改变。有的商家在某一时段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这一状态持续的时间可能十分短暂,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在短时间内完成一轮又一轮的更替。因此,在确定相关市场范围时,应同时考虑时间因素。(www.daowen.com)
3.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市场的维度
(1)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市场。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市场分析形成竞争关系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范围,与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的分析一样,可从需求替代与供给替代两个方面入手。
从需求替代入手,通常考量以下几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产品的物理特征和用途。与普通产品一样,如果知识产权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可互相替代的,这些知识产权产品就存在竞争关系,处于同一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市场。“欧盟委员会曾在Volvo/Scania案中根据产品的不同物理特性和用途将卡车市场区分为运载量互不相同的三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19]第二,知识产权产品间的价格差别。如果几类知识产权产品在价格方面相差甚远,即使它们拥有很相似的功能,也很难被归入到同一个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市场。第三,知识产权产品间的需求交叉价格弹性。需求交叉价格弹性对于特定知识产权产品的供应商存在最直观有效的约束力,尤其对知识产权产品定价行为的影响十分突出。[20]第四,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如果消费者特别倾向于购买某一种或某一类知识产权产品,他们会对特定产品产生“忠诚度”。第五,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产品的选择。欧盟委员会在Tetra Pak Ⅱ案中认为,“市场上每一个独立经营者都能自由地选择生产针对他人所需的消耗品”。[21]
供给替代是从商家角度出发,根据其他商家改造生产设备的成本、担负的风险、进入相关市场所需的时间长短等要素,判断不同产品间替代水平的高低。通常,其他商家改建生产设备所需的成本越小,担负的风险越少,供应替代产品的速度越快,供给替代水平越高。在判断相关产品市场的大小时,应当考量供给替代指标。
从知识产权产品供给替代方面进行分析,通常要考量以下三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产品生产者的转产能力。英国公平交易局2004年于《相关市场界定——理解竞争法》中规定:“此种转产能力与知识产权产品生产者之必需转产成本投入息息相关,诸如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开发新技术所需成本,广告及产品试验投入、营销费用等。”[22]第二,知识产权产品经营者的生产从原产品向其他产品转变需要的时间。如果某一知识产权产品生产所需时间较长,而其更新换代又较频繁,其他生产商就很少会选择转入该知识产权产品市场。第三,市场中所有知识产权产品的数量多少。
(2)知识产权相关地域市场。知识产权相关地域市场实质上是为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市场提供地域层面上的一种限制,分析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产品涨价时,企业原先客户转向该地域范围内的其他知识产权产品经营者的可能性大小。
判定知识产权相关地域市场时需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相关产品的物理特性、设计用处、价格差异、需求者喜好等。第二,知识产权相关地域市场通常会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受保护或发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地域。第三,知识产权产品的价格及需求者的找寻成本、交通成本。第四,交通成本和与交通成本相关联的支出,如保险、装卸、包装等。交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某一知识产权相关地域市场的大小,通常,交通成本越大,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大。[23]第五,与交易伙伴、分销层次、不同当事人交易的特征等因素。
(3)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市场。美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中第一次确定相关技术市场的定义:“相关技术市场指由所涉知识产权和与其相似的可替代知识产权所组成的市场。而能与所涉知识产权互相替代的知识产权指能够替代所涉知识产权,并可显著限制所涉知识产权市场势力的产品或技术。”[24]
根据美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市场中的技术指可被投入交易的知识产权。根据技术成熟水平,《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将技术区分为基础性技术和应用性技术:前者指还未生产出可供销售的产品时,正在研发中的其他技术,因而只存在现实被投入交易的技术;后者指已被运用到产品生产并现实生产出可供售卖的产品的技术,经营者通过其拥有的专利技术生产产品,这时,相关产品市场同时存在。不过,上述两种相关技术市场并不互相孤立。实际上,很多技术会同时具备上述两种特征。[25]
(4)知识产权相关创新市场。“相关创新市场这一概念最早是在美国1995年《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中正式提出的,其实在此之前,相关创新市场的思想便已在美国反垄断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26]例如,1988年颁布的《国际运营中的反垄断执行指南》把有能力和动机进行合资研发或近似活动的企业界定到一个市场中,将其判定为创新市场的参与者;1992年《横向兼并指南》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相关创新市场的概念,但是已把研制开发作为可能造成经济效率变化的要素,在反垄断审查的过程中予以考虑。从《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的规定来看,相关创新市场主要由两类经营者构成:第一类是正在研发更新技术和产品的经营者,第二类是有类似可替代性开发的企业。也就是说,相关创新市场指把开发更先进技术的现有和潜在的经营者全部涵盖的市场。[27]
与传统相关市场相比,相关创新市场具有以下显著特点:第一,相关创新市场中不存在交易行为,相关创新市场关注的是企业在市场中的创新活动,这些创新活动本身并不产生可交易的产品;[28]第二,追求投入最大化,创新活动十分复杂,企业对创新所采取的策略通常是追求投入最大化;[29]第三,不关注市场份额;第四,知识外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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