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服务的基本组成中包含着云平台、云储存、云终端这三种与使用者个人使用方式相关的基本构成。虽然具体名称和分工有所不同,但与使用者的个人使用相衔接,起到了服务平台的作用。这类服务平台用户众多,包含着创作者和使用者,故其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1.作品上传准入
云服务环境下的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常因作品一次公布于网络而用尽,故应对著作权人首次发表、公开作品内容的平台进行初步准入和审核。
大数据和云服务时代,作品的数字化使计算机可以初步筛查发表作品的相似性。对于原创性作品发布平台,如网络文学作品发布网站、图片发布网站等,理应有更高的准入要求。除了平台自主规范要求用户填写的原创性声明,还可以通过上传时的数据计算简单审核作品是否有抄袭、雷同、复制的行为。
2.作品使用规范
云服务环境下,作品的使用往往直接利用平台的高效性,无须下载到终端或进行储存上的交换,即可读取他人在平台上提交的作品,对于这种直接读取的提供方,平台采取技术措施并收费是目前行之有效的办法,例如中国知网等数据库统一向著作权人付费行使了相关作品在平台上的网络传播权等,可以向用户提供摘要信息等使其对此简单了解,要求其付费下载或付费浏览全文;现在视频网站的会员制度、音乐平台的片段试听及数字唱片的付费下载等,均采取由平台购买播放权,再对用户使用进行合理限制和规范的方式。这些措施既保护了著作权人权益,也便利了著作权人对其人身财产权的后续控制,且平台与单个著作权人相比,力量大、信息全面,有着其独特的优越性。
3.侵权行为担责(www.daowen.com)
“避风港原则”不是万能的,对于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我国吸收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通知+移除”规则,[27]并且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进一步规范了其在中国的适用。云服务环境下,平台的内涵大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自然可以适用这一原则。但是,“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以及《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不承担审查义务的建议似乎扩张了盗版的范围,规避了平台责任。[28]而“红旗原则”只是作为“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对显而易见的侵权,平台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29]
云服务环境下的平台须承担相应责任,以保障权利人的权益。面对日益复杂而先进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避风港原则”不是万能的,由以下两个案例即可见一斑。
2011年的“50作家诉百度文库”事件,将网络平台责任推到前台。大多数作家认为其出版权受到侵犯,影响其财产权益的获得。[30]平台搭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域名访问为平台带来浏览量的增加和使用率的提高,平台的责任承担并不只是收益多少的直接转化。而且百度文库这类专业搭载文献资料数据的平台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普通网页,有其专门性和目的性,其对他人作品的储存、展示有审核规范的义务和要求,有无法推卸的责任,这类平台自然是无法回避责任的。
2015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国内首例云服务商责任认定案。[31]该案中,原告对游戏《我叫MT Online》享有著作权,被告的服务器租借给callmt.com网站用于运营,而callmt.com网站则非法复制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的数据包,提供《我叫MT畅爽版》的游戏服务。原告对被告提出了删除侵权内容的要求,但被告并没有履行。法院认定被告的业务是出借服务器,而非信息存储,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32]的规定,被告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仍需要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包括配合维权与及时止损等。
由此可见,云服务平台依旧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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