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使用制度背后隐藏着著作权人利益与使用者利益的博弈,而这两种利益虽然有冲突,但依旧可以借用利益平衡原则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1.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又称利益均衡,在一定的状态下,使代表不同利益的体系展现出较均衡的状态。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立法、司法原则,[26]站在最公平的立场,维护法律法规和制度总体的最大获益和单方的最小损害。利益平衡原则为个人使用制度提供了正当性的思考,从权利义务平衡角度思考各方利益以及制度的规范。
个人使用作为合理使用范畴,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但同时也保证了作品的传播性和推广性;著作权人享受的财产权的保护是以作品的价值为基础的,而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又提升了作品的社会价值。
在云服务环境下,利益平衡不再是著作权人和使用权人权利上的简单对立,还包含与云服务的媒介载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云服务平台的利益和责任在新的网络环境下不可被忽视,它既能联系起毫无关联的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又能够把双方隔开。云服务平台为著作权人和使用权人提供平台性质的服务,行使管理上的权利,从中取得财产上的收益,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角度也决定了其需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推动著作权保护上,责任不可或缺。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如果个人使用能够得到合理规范,即对各方权利有所限制,就能使著作权人、云服务平台、使用权人获益总和最大化,实现良性的发展。(www.daowen.com)
2.云服务环境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立统一
在利益维度,总呈现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博弈,而社会公共利益又是由无数的个体利益的共同朝向所组成的,因此,并不能够一以概之地站在所谓最大多数人或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角度。
在网络环境尤其是云服务环境下,全民创作替代了传统社会著作权人占少数、使用者占多数的不均衡状态。虽然作品的水平不均、质量良莠不齐,但并不妨碍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网络平台上大量推出并获得著作权保护。因此,在云服务环境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再是完全对立的状态,而是呈现对立统一的关系。且在全民创作、全民使用的新背景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所代表的对象是可以转化的,不再是少数利益和多数利益的平衡。当个人利益代表著作权人利益的时候,网络终端数量众多的使用者的需求所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体现为对个人利益的约束,以个人使用为首的合理使用要求,反映了公众获取信息的积极性和使用信息的主动性,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支持。当个人利益代表为自己目的而进行个人使用的私人利益时,社会公共利益则代表需要著作权保护的创作者的群体利益,维护创作者的人身权、财产权本质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云服务环境下是对立统一的,保障使用者无障碍使用对推动知识的普及和信息的传播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使用者成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丰富的素材积累,推动了创作繁荣;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法律的规范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鼓励创作者继续创作,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减少国际著作权保护差异导致的纠纷和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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