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云服务环境下的个人使用规范分析

云服务环境下的个人使用规范分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使用是合理使用制度中最首要的也是最普遍的,关乎社会整体利益的一项制度。早期传统社会,个人使用情况普遍,但在新的时期,需要考量在云服务的环境下,个人使用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更重,是否依然是正当行为。如何对个人使用进行合理规范,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究。只是随着私权利保护和著作权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网络环境使个人使用方式发生转变,个人使用制度在当今社会需要被更合理地规范。

云服务环境下的个人使用规范分析

个人使用是合理使用制度中最首要的也是最普遍的,关乎社会整体利益的一项制度。早期传统社会,个人使用情况普遍,但在新的时期,需要考量在云服务的环境下,个人使用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更重,是否依然是正当行为。如何对个人使用进行合理规范,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究。

1.我国著作权制度发展历史因素的考量

中国古代学者认为,“正直的学者应该由后人去发现他的作品,而不会自我推销”,“信而好古”“述而不作”“文人不言利”的思想影响深远,[23]虽然有些清高和超脱,但也表明古代作者的写作目的不是营利和饱食,而是作品的流传和认可。这种对版权的不重视和对权利的淡然是作者的思想高度和古代的文化所决定的。“为我所用”“天下文章一大抄”等个人主义观念和大众过低的版权意识,使著作权人的权利被压榨到极致,并极大地膨胀着作品使用者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社会的发展受计划经济的制约和影响,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全民共有,限制私权利,认为“公”是最合理的。因此,作为私权利的著作权也难以得到保障。在公众的意识内,进入大众视野的文化作品都是共有的、可以任意使用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使用者权空前膨胀,个人使用情况普遍。

作者不重视著作权的行使和保护,使用者不重视作者权利的保护,决定了不受限制的个人使用从古至今普遍而深远。

但要承认的是,个人使用作为合理使用的一部分,的确极大地便利了知识的获取和文化的交流,提升了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有其合理的一面。只是随着私权利保护和著作权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网络环境使个人使用方式发生转变,个人使用制度在当今社会需要被更合理地规范。

2.其他国家和地区个人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参考

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印刷术产生初期就对版权保护制度加以探究,形成了较好的版权保护思想。(www.daowen.com)

但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下,法律的保护重心也会有不同。有些法律重在对著作权人权益的完整保护,就会严格限制个人使用行为;而有些法律会重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推动文化交流发展而放松个人使用限制,在后续补偿机制内补偿著作权人的权益。

美国是版权制度规范较早的国家之一,也是网络发展较早的国家,其1976年《版权法》即为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扩充了合理使用标准。随着网络环境对版权制度的冲击扩大,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补充规定,严格限制个人使用这一使用者权利的扩张。

与美国法律的严格限制相比,德国法律允许个人使用,但法条的规定细致而具体。《德国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其中包括了为私人目的的使用和自用的复制,法律对自用的情况以及作品的种类内容使用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和详细的规范,证明了个人使用有合理性,但需要加以限定。

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24]规定了私人使用的复制,只对使用主体和方式作出规定,重点在对“个人”的领域确定,使使用人群造成的影响最小化。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51条[25]规定了个人使用的主体、范围和方式。其规定个人使用只限于在个人、家庭的极小范围内,非营利性地非公开地合理复制他人作品。与总结性得出合理使用的规定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将合理使用制度明确落实到条文当中,这种规范有将道德意识和公民的诚信意识也纳入考量之中的意味,对“合理”这一评价性词语不再多加解释,也不限定内涵,但非为良性目的的个人私欲盗版等显然不属于“合理”范畴。这一规范有利也有弊,对公民的素质观念和版权意识似乎要求更高,不同人看待“合理”的差异十分大,在个人主义的观念之下,“合理”的范围将极度膨胀。

严格的版权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其居民往往适应了这种权利的维护。然而在中国,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当下,需要稳步推进个人使用制度的完善,平衡发展需求与利益冲突的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