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复制首先是一种复制行为,如果一种行为连复制都称不上,私人复制便无从谈起。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行为的规定,我国法律采用不完全列举复制方法的方式,通过对复制品的数量进行规定来定义复制行为。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2014年6月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复制权规定为“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可见,立法进展已考虑到了数字环境下的复制问题。
我国法律对私人复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通过相关法条推理得出。《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该条实际是在著作权领域许可所有的个人使用行为,而复制作品也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因此该条可以看作我国法律对私人复制行为的规制。通过该条可以看出,我国对私人复制行为的规制是采用定义式立法,即通过定义来检验某一行为是否为私人复制行为。对定义的方式,法律则是采用限定行为目的的方式,即凡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的复制行为都属于私人复制。然而,定义立法的局限性就是比较抽象,其行为目的往往需要相关证据证明。对于某一行为是否出于法定目的,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方式。此外,法律对私人复制行为的主体、私人复制利益归属者以及私人复制行为中复制件的个数等都没有做具体的规定。这种立法的弊端在于认定行为的客观要件较少,导致判定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除此之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合理使用范围内所有的行为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行为“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该规定相当于给私人复制行为增加了附加条件。进言之,在认定一个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制度中规定的“私人使用”行为时要经过三步检验:第一步,行为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私人目的;第二步,行为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三步,行为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16](www.daowen.com)
下面以两个典型的数字技术下的新型复制技术为例,研究我国法律能否成功解决新技术下的私人复制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