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公约如何规制私人复制问题

国际公约如何规制私人复制问题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伯尔尼公约》并没有对私人复制问题做出单独规制,但其规定了“三步检验法”。各国可以通过自己国家的法律,对合法的私人复制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该要求绝对不能低于“三步检验法”。我国对私人复制行为的规制来源于《伯尔尼公约》,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借鉴了“三步检验法”的后两部分。

国际公约如何规制私人复制问题

1.《伯尔尼公约》

国际公约对私人复制问题也进行规制,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应属《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开著作权国际保护之先河,其他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都以其为依托。《伯尔尼公约》并没有对私人复制问题做出单独规制,但其规定了“三步检验法”。“三步检验法”是用来规制著作权领域一切复制侵权的例外情况,且仅限于例外情况。这种规定是开放式的,但也是基础性的,即加入公约的各个国家可以在本国法中规定一些例外情况,目的是让行为人免责于复制权侵权。只要所规定的例外情况通过“三步检验法”的检验,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属于复制权侵权行为。

“三步检验法”的具体规定为《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由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条可以分解出“三步检验法”的三个步骤:第一步,对接受检验的主体进行限定。该法条检验的是一种复制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各国法律基于明确的目的而设定的例外情况,且该例外情况必须是明确而具体的。第二步,行为是否与作品正常利用相抵触。但是在《伯尔尼公约》中,对何为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具体的规定。第三步,复制行为是否不合理地对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一步的判定重点是“不合理地”,而不是“损害”。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能成为该步检验不通过的理由,也就是说允许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合理的损害,只有证明了这种损害是“不合理地”,才可以确定复制行为没有通过检验。然而,《伯尔尼公约》对“不合理地”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

2.《罗马公约》(www.daowen.com)

相比于TRIPs协议,《罗马公约》在私人复制领域的法律规制有进步之处。TRIPs协议在私人复制方面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完全相同,在此不再赘述,而仅仅对《罗马公约》的进步之处加以说明。《罗马公约》同样规定了“三步检验法”,这点与《伯尔尼公约》相同,但不同的是,《罗马公约》在内容上明确将私人复制纳入到例外情况之中,这点是《伯尔尼公约》没有的。《罗马公约》第15条第1款就将“私人使用”明确规定为一种例外情况。[14]

3.国际公约的可借鉴之处

国际公约对私人复制行为是否侵权规定了一个底线判定标准,即“三步检验法”。各国可以通过自己国家的法律,对合法的私人复制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该要求绝对不能低于“三步检验法”。我国对私人复制行为的规制来源于《伯尔尼公约》,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借鉴了“三步检验法”的后两部分。“三步检验法”对规制私人复制乃至所有合理使用行为都有积极意义,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法律位阶偏低,将“三步检验法”规定于其中可能会影响其发挥作用,故应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三步检验法”相关条文移入《著作权法》。[15]另外,我国对“三步检验法”中的“不合理地”等概念未进行具体解释,应将“三步检验法”的抽象概念进行细化,否则可能会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