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对私人复制问题也有所规制,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德国也对此进行了修改。笔者认为,德国法律的修改反映出其应对数字技术的态度,因此应详细对比其修改前后的法条,分析其优劣。修改之前的德国法律对私人复制行为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对私人复制行为的限定也仅仅是对目的进行限定(“为私人使用目的”)。修改后,德国法律仍然确认了私人复制权,但进行了两点更改:第一,将私人复制行为的合法性与作品的合法性相连。德国联邦参议院的意见认为,只允许“复制人拥有合法的原件时的复制”。[12]也就是说,倘若作品是由他人盗版而来,使用者进行私人复制,这种行为是不受保护的。然而,让私人复制者自己判断所复制作品的合法性是有难度的。考虑到这点,德国法律减轻了使用者的判断责任,规定判定作品是否合法的标准是,“复制正本不是明显地违法制成”就可以视作合法。第二,禁止任何营利目的的私人复制行为。在修改之前,德国法律只是禁止了音像作品和艺术作品受委托人的营利目的,但是修改之后,与私人复制有关的一切营利行为都不被允许,而且不区分作品种类。笔者认为,这种修改是合理的,因为在数字技术高速发展过程中,新的作品形式和新的复制方式将会层出不穷,故以穷尽式列举方式进行法律规定是不可取的。同时,德国禁止任何营利目的私人复制行为也是基于著作权法领域的利益平衡理论,因为复制件的营利性必然会将原著作权人应得的利益转移至私人复制者处,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利益受损。
2.德国法律规定可借鉴之处(www.daowen.com)
德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私人复制权,这是我国和美国立法中所没有的。修改后的德国法律同样对私人复制行为进行了目的限定,但其限定的方式是“非营利目的”,类似于美国立法中的“非商业目的”,是符合利益平衡理论的。另外,德国法律对作品合法性的规定具有可取之处,可以被我国借鉴。在处理私人复制问题时,美国和德国都将作品的合法性纳入判定私人复制行为的考量因素之中,但是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提及。两国立法中,德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更为清晰明确。德国法律规定,合法的私人复制行为的前提是其所复制的作品具有合法性,否则,将不能构成合法的私人复制行为。[13]规定判定作品是否合法的标准是“复制正本不是明显地违法制成”,这一点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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