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数字技术时代下的私人复制问题与优化解决方案

数字技术时代下的私人复制问题与优化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数字技术时代的到来,使得何为私人复制行为变得模糊不清,也严重影响了法律对私人复制行为的规制,这无疑是其带来的一大挑战。但在数字技术时代,私人复制行为的特点发生了变化,关于其是否应被继续界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开始引人深思。我们要做到的就是在分析数字技术背景下的私人复制问题后,重新定义处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私人复制行为。因此,数字技术时代的私人复制问题仍应立足于利益平衡理论,通过寻

数字技术时代下的私人复制问题与优化解决方案

数字技术时代的私人复制争议,在于两大焦点问题——私人复制行为界定和行为规制。为此,需要确立处理私人复制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利益平衡理论

1.数字技术带来的私人复制问题挑战

技术的发展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著作权法律制度本身作为技术特别是印刷传播技术发展的产物,其每一次变革都深受技术特别是传播技术发展的影响。[6]数字技术在复制技术和传播方式上都带来了很大的变革。

所谓数字技术,是指借助一定的设备将各种信息,包括图、文、声、像等,转化为电子计算机能识别的二进制数字“0”和“1”后进行存储、传播、还原的技术。[7]数字技术的产生,使得复制原作品的成本变低,复制件的质量变高。任何作品只需要通过一定的设备转化为二进制码,复制行为就完成了,转化过程耗时很短。当需要使用时,只需要对二进制码进行还原,所获得的复制作品与原作品几乎完全相同。在传播方面,互联网的产生使得传播范围扩大,传播速度变快。一件作品只要上传到互联网,就可以在几秒钟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复制技术和传播方式的进步,给私人复制问题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尤其体现于以下两方面:

第一,如何界定私人复制行为出现争议。在印刷时代,复制方式较为单一,即便法律对私人复制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也可以很轻易地分辨出是否为私人复制行为。然而,数字技术催生了许多新型的复制方式,如3D打印技术、临时复制以及P2P技术等。于是,对于这些新的复制方式,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条件下,其是否属于私人复制行为就成了理论界热议的要点。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对行为的定性是一切研究的前提,私人复制行为亦是如此。数字技术时代的到来,使得何为私人复制行为变得模糊不清,也严重影响了法律对私人复制行为的规制,这无疑是其带来的一大挑战。

第二,私人复制行为的规制出现争议。数字技术时代复制成本变低,直接导致了私人复制的规模变大,而复制技术的进步又直接导致了复制件相较于原件的竞争性变强。因此,越来越多的高质量私人复制行为产生,其直接后果就是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权益。然而,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在模拟时代,将私人复制行为纳入合理使用制度的前提就是行为的低损害性。正是因为其是“小事”,法律才选择了不予过问。但在数字技术时代,私人复制行为的特点发生了变化,关于其是否应被继续界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开始引人深思。

总之,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数字技术背景下私人复制所面临的问题。如果将私人复制和合理使用看作两个集合,那么在数字技术出现之前,私人复制包含于合理使用集合具有正当性。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两个集合将由内含变为相交,即有一部分私人复制行为不再是合理使用的下位概念,不再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从而转变为侵权行为。我们要做到的就是在分析数字技术背景下的私人复制问题后,重新定义处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私人复制行为。同时,基于利益平衡理论,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并尝试引入除合理使用制度之外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规制方式,合理地解决数字技术背景下的私人复制问题。

2.数字技术时代处理私人复制问题的基本原则(www.daowen.com)

数字技术给私人复制带来了挑战,体现在行为的定性和行为规制两方面。笔者认为,在数字技术时代对私人复制行为的定义和规制,应立足于私人复制领域的理论基础。数字技术日新月异,若不立足于理论基础,只是单纯对现存技术带来的私人复制问题进行规制,一旦新技术产生,法律规制又将落后。因此,必须将私人复制领域的理论基础作为核心原则,这样才可以做到从根本上处理私人复制问题。由于私人复制涉及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用的社会公众利益,笔者认为,利益平衡理论能比较好地处理两种利益的关系,使得两种利益达到各自的最大化。

著作权法的发展进程中一直有利益平衡的存在,利益平衡对著作权法有着牵引和指导的作用。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8]可以说,著作权法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在任何一个阶段的发展过程中都不可缺少利益平衡理论的支撑。

著作权法的发展进程中,复制技术不断更新和发展使得作品更快捷地复制与更大范围地传播成为可能,作者的权益开始受到了损害。当人们辛辛苦苦创作出来的智力成果不能为其带来丝毫利益时,人们的创作热情必然会降低。著作权制度的创设就是为了通过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方式来保障其合法权益,让人们拥有创作热情。然而,在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后,公众使用作品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两种利益的抗衡之下,法律逐渐将目光聚焦到这种权利的“专有程度”上。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良性循环让著作权领域各方主体处于稳定而和谐的状态:一方面,著作权的存在保障了这种良性循环不会从源头枯竭。另一方面,作品传播为作者带来利益,这也是作品的价值所在。若想整个著作权领域繁荣,就必须保证作品的合理传播。因此,著作权不能是一种绝对垄断性的权利,而应当保证公众对作品合理的接近。于是,法律在保障著作权人合理权益的前提下,尝试进行利益平衡。

模拟时代,在著作权人的复制专有权与公众想要接近作品进行私人复制的抗争下,法律选择利用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利益平衡,这种利益平衡方式很好地处理了模拟时代的私人复制问题。合理使用制度采用了一种均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方式,不否定两种利益的存在,而是寻求能让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当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专有性过强,所以合理使用制度通过适当地减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而为社会公众增加部分利益,从而寻求一种平衡。模拟时代的复制技术不成熟,复制品质量低且无法大量传播,这种利益平衡方式是适应时代背景的。

数字技术的产生打破了原有私人复制领域的利益平衡,但是合理使用制度和利益平衡理论仍然适用于数字技术时代的私人复制问题。数字技术使得复制行为便捷且质量变高,网络环境营造了一个平台,让复制品向更广的范围传播。纵使环境发生变化,仍存在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用的公众利益,且复制技术的不断进步是受到社会公众的需求引导的,更不应该让著作权人单独享受复制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因此,数字技术时代的私人复制问题仍应立足于利益平衡理论,通过寻求数字技术背景下的新平衡点,再次形成私人复制领域的利益平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利益平衡理论是著作权法发展与进步所要坚持的核心原则,虽然数字技术的出现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但是利益平衡原则是必须坚持的。在数字技术的挑战下,应立足于利益平衡理论,通过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或者采取其他符合利益平衡理论的规制方式来规制私人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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