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的优化

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的优化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仅指对作品的初始上传行为。因此应从提供对象、公众获得可能性、是否存在初始上传行为以及存储行为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38]服务器标准以是否将作品初始上传至广义服务器作为判断标准,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性质。盗链行为下,设链网站并不提供作品本身,也不存在初始上传行为,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的优化

纵观国际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首先确定的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对象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作品,与以实物形式存在的书本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次,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足以使用户获得该作品的传输行为。最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仅指对作品的初始上传行为。简单地说,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足以使用户获得某部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作品的初始上传行为。因此应从提供对象、公众获得可能性、是否存在初始上传行为以及存储行为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1.提供对象是作品本身且足以使用户获得该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财产权利中,每一种专有权利所调整控制的行为都涉及对作品本身的使用,《版权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也均将提供行为的对象指向作品本身。在盗链行为下,设链者提供的仅仅是视频作品链接网址,并不是该视频作品本身,该视频作品仍然存储于被链网站,即盗链行为并非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传播行为,其向公众提供的是被链网站所处的网址信息。[34]如果被链网站删除了该视频作品,或者关闭其网络服务器,网络用户便无法通过设链网站提供的链接观看该视频;反之,即便设链网站删除了其链接,网络用户仍然可以通过被链网站获得该作品。[35]这充分说明了盗链行为本身不会使用户真正获得作品。

2.存在初始上传行为以及存储行为(www.daowen.com)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提供行为实质上分为初始上传行为与存储行为两大行为。初始上传行为指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将作品的数据形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中的行为。[36]信息传播过程包含了一系列行为,如传输通道的提供行为、内容的存储行为及上传行为、链接行为等,各个行为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传播过程。但真正使网络用户获得作品的行为是初始上传行为,其余行为属于对作品传输起帮助作用的行为,[37]即初始上传行为是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根源,若缺乏这一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过程将不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初始上传行为简单地界定为将作品第一次置于网络中的行为,此处的“初始”指向的是每一个独立的网络传播过程。否则,即便视频聚合平台将其他正规视频网站的作品非法置于自己的服务器内,由于其并非将作品第一次置于网络中而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作品的初始上传行为需要以存储行为为前提,因为对作品的上传首先需要该作品存储于有形的存储介质即服务器中,否则上传行为无法实施。此处的服务器系广义概念,泛指一切可存储信息的硬件存储介质,既包括网站服务器,亦包括个人电脑、手机等。[38]服务器标准以是否将作品初始上传至广义服务器作为判断标准,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性质。盗链行为下,设链网站并不提供作品本身,也不存在初始上传行为,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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