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平台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产物,技术因素影响很强,仅根据公权力的规制无法抓住其核心问题。作为微博平台的开发者和经营者的运营商可发挥出巨大作用,从平台管理和技术层面对微博著作权进行保护。
1.强化技术措施的保护
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修改中,都增加了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50]技术措施的使用,无疑可以有效控制数字环境下复制简易所产生的侵权便利条件,并提高管理和追责的效率。
目前微博平台中的技术措施非常有限,如新浪微博在《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给出的Robots协议排除了百度、360、谷歌、搜狗、必应、神马、好搜、易搜、头条等搜索引擎访问网站的内容,[51]但Robots协议建立在对方肯接受的基础上,“防君子不防小人”,主要针对的也是网站间自动爬取的行为。对用户间的随意转载和其他媒介复制使用个别微博内容的情形,只有图片中简单的水印作为保护。从之前知乎平台的例子不难看出,通过一定技术措施限制随意复制并不会影响平台的传播,微博本身的转发按钮就基本能满足平台内分享的需求,而且能够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故对微博平台提供的转发功能外的复制转载行为采用技术措施,由作者设置转发许可的类型,防止随意复制行为,将内容共享的决策权交还到用户手中,无疑是一种可行的选择。针对不同的主体,也可采用不同的技术措施,例如针对平台间窃取采用加密手段等安全保护技术,避免大范围爬取;对普通用户则采用使用控制性技术和接触记录的技术保护,既能控制复制和转载的规范性,也能在侵权之后锁定侵权对象并作为证据。
2.引入CC协议
Creative Commons,简称CC,正式名称为知识共享,是一种创作的授权方式。CC协议是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一种协议授权,权利人自愿放弃某些著作权法上的权利来促进作品的传播,这可以视为对著作权人权利的某种限制。[52]创作者可以通过加入CC协议,选择自己想要的授权形式和条款组合,实现有保留的分享创作。CC协议的模式打破了传统著作权“保留全部权利”和“不保留任何权利”的极端选择,很好地解决了法律规制缺位情况下的网络著作权问题,明确划定了公共领域范围,促进了作品创意的传播。(www.daowen.com)
微博平台的信息传播特性很强,多数用户都倾向于尽可能地传播自己的作品和观点,同时又有一定的著作权保护诉求,CC协议“保留部分权利”的方式与之十分契合。同时,CC协议的内容也十分简单,它提供了署名(必须提到原作者)、非商业用途(不得用于营利性目的)、禁止演绎(不得修改原作品,不得再创作)、相同方式共享(允许修改原作品,但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权利供作者选择组合,满足了不同类型创作者的需求。微博平台可以在设置或微博发布界面加入权利保留选项,针对不同的许可度给予不同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这样也避免了不同用户间著作权保护的需求落差,降低微博平台的版权管理成本。
3.完善平台版权纠纷解决制度
在网络平台运营中,运营商往往也是网络平台的监督者。运营商对网络平台的功能和营利模式都非常熟悉,能够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操作记录,也握有一定的技术手段,并且可以和用户进行直接的沟通和联系。在微博平台的著作权保护中,理应由运营商担负起监管和沟通中介的责任。
完善微博平台的版权纠纷解决机制,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投诉——举证——平台介入——协作维权”的模式,不能停留在用户投诉、官方消极回应的状态。对用户的侵权投诉,应当由系统自动确认后进行分转,可以选择通过平台通知的方式告知被指控者停止侵权,或直接转入人工服务;设置有效的反馈追踪系统,确保投诉得到回应;对于用户提供初步侵权证据的,运营商应当协助其获取和保存侵权微博等,避免后续维权中出现举证不能的困境;基本确认侵权事实后,平台应当主动促成双方沟通,由于拉黑、不回应等原因无法沟通的,可由平台出面,承担传递信息的工作;如果不能通过协商实现维权,运营商应当配合满足诉讼过程中提供侵权人必要信息等需求。当然,为避免恶意举报损害被指控者的利益,侵权举报者应该先行提供一定证据,未进入诉讼程序时,平台不能提供被指控者的个人信息。
有人认为,在纠纷解决机制中,运营商还应当承担代权利人维权的责任,在确认侵权事实的前提下帮助权利人获取赔偿等。但是笔者认为,如果运营商代权利人维权,相当于对此做了裁判,其居中服务的身份就会受到质疑。故而,除对方主动承认侵权行为时,运营商可以提供协助删除侵权内容的帮助外,不宜主动为任何一方提供建议或帮助。对侵权纠纷的裁判,可以由用户自发组织或选择第三方作为裁判者,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再选择诉讼维权,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司法压力,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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