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微博著作权遭受侵害时,司法途径是最后一个也是最有力的维权选择。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举证、管辖和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能减轻司法程序所带来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成功率,充分发挥司法在微博著作权保护中的作用。
1.完善微博著作权案件的证据制度
微博著作权维权一大难就是举证难。不但侵权人不易确认,往往在权利人开始维权后,侵权者会迅速删除相关内容,使原始证据难以保存。而证据保全所需的费用又比较高,会进一步增加诉讼成本。
对此,应当对举证制度进行一定的调整,如认定侵权成立,则由侵权一方承担证据保全费用;如被告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删除了涉案微博,则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该微博未侵权的举证责任。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权利人进行证据保全,弥补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并对被告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2.完善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制度
关于著作权的地域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www.daowen.com)
上述管辖地中,考虑到被告身份难以确认,在被告住所地或被告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起诉都并不现实,也增大了原告的维权成本;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可能与原被告关系不大,较为牵强。而且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事实发生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其内容的散播是全球性的,若以此判断侵权结果发生地,则管辖的范围会被无限扩大。“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管辖地,不但与“原告所在地”一样存在不方便获取被告信息、通知被告出庭的问题,也可能有原告偶然在外地发现被侵权的事实,要异地起诉的不经济情形。
笔者认为,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给出多个选择项,根据著作权人的选择确定实际管辖法院。同时,还可以通过将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纳入网络法院审理,解决网络环境下地域性模糊的问题,也便于网上证据的提交和鉴定,解决这一管辖难题。
3.建立统一的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损害赔偿是最主要同时也最难平衡的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在《民法典》实施前,《侵权责任法》虽然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对具体的赔偿数额认定没有进行详细说明。[49]《著作权法》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案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针对侵犯微博作品著作权案件的实际操作中,可行性并不强且通常最终的赔偿数额远小于侵权人获益或著作权人可能损失的利益。同时,侵权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较低,这也间接助长了侵权行为。微博作品版权人也会因为进行诉讼容易得不偿失而放弃维权或者是直接怠于新微博作品的创作。
可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更科学的计算方式,例如根据涉案作品的点击率、转发量或传播时长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考虑到微博字数的限制,若按传统的计算方法获得的赔偿很低,也应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的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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