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的原始归属模式,国际上有三种常见的做法:一是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二是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但兼顾投资者利益,并参考创作者意志;三是著作权属于创作者,同时参考创作者意志,兼顾投资者利益。[26]在此标准下,微博著作权可能涉及的主体包括微博的创作者(通常也是微博的实际用户)、微博创作者的所属单位、微博创作的委托人和微博平台的运营商。
1.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根据创作人原则,微博著作权属于原始发表该微博文本、图片和音视频的微博用户。“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27]由两个用户共同参与创作的作品属于此种情形。例如用户“非人哉漫画”2018年3月12日的微博使用了用户“空無司”的“非人哉角色定制”微博中的三足金乌形象,双方属于有共同创作合意而创作一个作品,该微博中漫画的著作权应当由两用户共同享有,用户“空無司”对其中的三足金乌形象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规定,[28]对微博或其他形式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等重新发布,新生成的作品著作权属于改编后的发布者。例如知名博主“小野妹子爱吐槽”经常将INS、推特上的热门内容和趣味视频翻译或稍作修改后发布在自己的微博上,其对翻译修改后的微博享有著作权,但可能构成对其他平台上内容的著作权的侵犯。
2.职务作品归属(www.daowen.com)
企业用户或媒体用户所发布的微博,除在其中注明不代表官方言论外,其余的微博应当认定为职务作品,应参照现行《著作权法》第16条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确定著作权归属。[29]例如,微博用户“博物杂志”是《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旗下《博物》杂志的官方微博,其内容实际发布者主要是《博物》杂志的编辑张辰亮,微博内容多为趣味性科普,带有创作者张辰亮浓郁的个人特色,依照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其著作权应属创作者张辰亮所有,而《博物》杂志也在其出版物中选取一些微博作为专栏内容,行使其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30]
3.委托作品归属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31]在微博平台中,委托创作有用户间约定委托创作的情形或线下企业、个人委托微博用户进行创作的情况,例如许多博主抽奖为中奖者绘制漫画、撰写小说,知名博主应企业或个人要求制作软广告内容等;还包括用户与微博运营商签约成为微博的签约作者,在某一创作领域内稳定地提供一定质量的作品。前者按照著作权法对委托创作的一般规定,既保护了创作者的利益和意愿,也保障了委托人的利益。针对后者,在新浪微博公布的自媒体招募信息、自媒体结算规则中并未对签约作者和微博平台间的著作权归属做出规定。从签约作者通过收费阅读和打赏获取收益的方式来看,一般默认微博的全部著作权属于创作者,这意味着微博平台仅可通过与每个签约作者另行约定的方式获取其作品的部分权利。考虑到其对签约作者的扶植付出和利益期待,如果签约作者将作品分别发布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微博平台的内容吸引力和竞争力将大打折扣,故而在此种委托关系中,认定微博平台享有有条件的独家使用和侵权追责的权利是较为合理的。作品的其他权利归属仍以尊重创作者意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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