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微博著作权的内容也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研究。
1.人身权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人身权利。著作权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一般不能被继承或转让,但是可以由作者授权他人行使或代为行使。例如,动漫博主经原作者同意上传其未公开的手稿,就属于代原作者行使发表权。对于微博而言,由于发布微博的过程就是将其在网上公之于众,发表权作为一次性权利已被用尽;同时,微博的发布者都有固定的名称,根据《伯尔尼公约》,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包括网名,故而也不存在没有署名而无法推定微博作者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基于原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原作品的作者仍然有署名权。[25]基于他人作品再创作的微博数见不鲜,除转发或跟评的方式可以清楚地显示原作品的作者外,再创作者应当在微博中予以署名。至于微博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传统作品类似,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允许或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保护作品不受歪曲或篡改。微博平台针对“大V”用户开放了重新编辑功能,以解决内容中有瑕疵或纰漏需要修改的问题;但普通用户只能做删除重发操作,应当是考虑到社交互动的稳定性。此处的修改权应与著作财产权中的改编权加以区分:修改是对作品内容的局部变更和修正,而微博平台上戏谑性地对知名作品或博文改编恶搞的行为则创作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属于作品演绎的范畴。
此外,有些国家的法律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人身权,例如回收权:即使作者已经转让了经济权利或许可他人使用,如因其表达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而希望修改作品或者不希望原作品继续流传,则可以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利。但在微博平台本身的互动机制下,被长期使用和传播的内容往往正是微博的精华内容,若随意收回授权或转让,被授权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基于平台的长远发展考量,回收权并不适用于微博平台。(www.daowen.com)
2.财产权
在理论上,可将著作财产权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内容。其中,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传播权是作者实现利益回报的主要方式,二者均是下文讨论著作权侵权的重要内容。传播权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中对微博最重要的是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微博中存在大量的抄袭作品,都构成对原微博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是否注明原作者及出处是区别抄袭和合法复制的重要标志。演绎权包括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而微博平台上对作品进行改编和再创作也是一种重要的互动方式。常常有作者发布了有趣的微博后,大量用户展开接龙式的创作。一般认为,微博作者默示授权了一定程度的演绎。关于默示授权的内容,笔者将在“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例外”部分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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