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种因素是近似商标认定中较重要的考量因素,除这两种因素外,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3]明确规定了混淆判定可考虑的因素,虽其并非针对商标侵权案件,但对商标侵权诉讼中近似商标认定因素的理解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根据该规定和司法实践,近似商标认定还应考虑实际混淆、商标的共存情况、主观意图。
1.实际混淆
实际混淆是指消费者对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导致未能如愿购买到自己心仪商品的事实状态。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法》并未将已发生的实际混淆作为判定标准,而是选择了将来状态的混淆可能性。但实际混淆并非没有任何价值,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测未来消费者发生误认的概率。若商标权人能提交市场中已实际发生混淆的相关调查证据,法官在确定证据真实的情况下,会将其作为认定最终混淆可能性的参考依据。显然实际混淆能更直观、准确地表明将来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但其不能作为判定混淆可能性的决定性因素。[74]主要原因是实际混淆的证据在实践中不容易获取,本身具有隐蔽性,而且消费者在整个购物过程中可能都没有意识到自己被近似商标混淆,即使部分消费者意识到自身产生了混淆,也通常自认倒霉,不会向商标权人投诉或向有关机关反映。[75]即使消费者予以举报,对其举报的真实性以及个人识别能力仍需进一步认定。实际混淆的证据虽然难获取,但并不影响其证明消费者可能发生误认的能力。实际混淆可以作为近似商标认定的一个考量因素,在能够予以采纳的实际混淆实例存在的情况下,商标被认为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说服力会更强,涉案商标更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共存情况(www.daowen.com)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共存情况会影响案件的结果。商标共存指的是市场中不同经营者所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两者所经营的商品类似,但两者的商品却可以合法共存的事实。[76]商标共存,一方面是因为商标自身资源有限,而一些寓意好的文字、字母或图形,其数量是有限的,企业在为商品选定标识时,难免会出现重合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因为商标制度不完善,很多商标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已经共存很久,如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商标共存能有效解决历史原因所留下的商标争议问题,更好地平衡和保护双方经营者的利益。在近似商标认定中,虽然争议双方的商标近似度很高,但在两者已长久共存且形成各自市场的情况下,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很低,不易认定为近似商标。如苏国荣、香港荣华公司等与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香港荣华公司“榮華”月饼已经在中国内地实际使用并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消费群体,同时第1255171号“荣华月”获准注册后经使用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如果各方均规范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将“榮華”月饼与“荣华月”月饼相混淆,因此,香港荣华公司也不构成商标侵权。[77]当然,对商标共存的判定除了不易构成混淆外,被诉侵权人主观上还应是善意的,即没有故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具体可以被诉侵权人使用标识的时间进行判断,一般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前已经开始使用涉案标识的,通常认为不具有主观的恶意,如在上文介绍过的辽宁东祥公司诉哈尔滨东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78]
3.主观意图
主观意图主要是指被告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侵权的意图。如果被告在主观上具有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意图,往往会故意使用一些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标。因此,若从被告的主观意图能推导出消费者可能发生混淆,涉案商标很有可能构成近似商标。实际上,尽管被告的主观意图与近似商标的认定存在一定的联系,仅仅以被告的主观意图并不能推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消费者在真实的购物环境中对商品的识别往往依靠商标的外观、商品类别、商标的知名度、店铺装潢等直观的因素,而商标标识的近似性、商品的类似性、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都是直接影响消费者判断的因素,因此,《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这些因素规定为近似商标认定的考虑因素。[79]与之相反,被告的主观意图并不能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被告的主观意图主要体现在被告对他人注册商标及其产品的模仿程度上,而这要通过商标或商品的因素才能影响到消费者对近似商标的判断。由此可见,被告意图对消费者的影响是一种间接的影响,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商标的近似性、商品的类似性、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直接因素。[80]无论如何,被告的主观意图虽无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产生混淆,但能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是否存在的因素。当能够查证被告主观上不具有产生混淆的恶意时,涉案商标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可能性就降低,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81]当能够证明被告主观上具有产生混淆的恶意时,即使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的类似性程度不高,法院也很有可能认定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