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标近似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的演变与优化方法

商标近似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的演变与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近似强调指商标标识的近似,《商标法》以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一些涉案注册商标即使未使用,或与被诉商品在不同地方销售,没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法院也常基于商标标识的近似,判定被诉商标侵权,并要求被告支付高额的赔偿。该规定也正式结束了以商标标识近似来判定商标侵权的历史,明确了混淆作为商标侵权要件的法律地位。

商标近似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的演变与优化方法

商标近似强调指商标标识的近似,《商标法》以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仅依靠形式上的标识近似就认定商标近似的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司法实践中,一些涉案注册商标即使未使用,或与被诉商品在不同地方销售,没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法院也常基于商标标识的近似,判定被诉商标侵权,并要求被告支付高额的赔偿。在这种暴利驱动下,一些人注册大量的闲置商标,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获得转让费或等待他人侵权获得赔偿,这种不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运转模式不仅造成注册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还耗费了宝贵的商标审查资源。[14]为解决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商标纠纷案件解释》将混淆可能性引入近似商标的界定中,商标近似不再仅指商标标识近似,混淆可能性成为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但由于此时《商标法》并未修正,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处于不确定状态,很多学者主张将认定近似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标准引入到商标侵权判定中。如彭学龙教授认为:“商标权是一种排他权,如果他人使用的商标有导致消费者混淆之虞,[15]商标所有人就有权禁止,由此可见,混淆之虞是认定侵权的标准。”[16]邓宏光教授认为:“商标混淆理论是商标法的基础,‘防止混淆’是防止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是以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17]王太平教授认为:“商标的信息传递性质及功能、对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保护政策决定了侵犯商标权的判定标准必须以制止混淆为依归。”[18]结合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作出规定,将混淆明确为商标侵权的判定要件。该规定也正式结束了以商标标识近似来判定商标侵权的历史,明确了混淆作为商标侵权要件的法律地位。(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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