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地位
韩国的专利体系中包括《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审判指南》(二者合称《指南》)两份文件,其作为韩国专利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规则,分别用于指导韩国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审判院[28]的专利审查工作。韩国的《指南》与中国《审查指南》类似,可以看作专利行政部门的规章,并且仅对相应的专利行政部门有约束力。
2.专利诉讼中的适用性
韩国的专利诉讼中极少适用《指南》,法院通常仅依据专利法律法规进行案件审理。这种做法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制度保障。韩国专利法的规定细致周密,在很大程度上免除了以《指南》对专利法做进一步具体阐释的需要,相应地也便于法院依法直接进行案件审判,而无须参照或援引《指南》。
另外,与中国专利法的相对稳定相比,韩国专利法经常发生修改,立法精神和操作性规范往往体现在专利法的修改中。《指南》的修改需要基于专利法的修改以及大法院或者专利法院的判例,相对滞后,依从性强,稳定性差,因此指导性不高。在此情形下,即便是韩国专利行政部门,也往往依据专利法律法规进行案件审查工作,更不必说韩国的大法院或者专利法院。(www.daowen.com)
即便如此,《指南》仍然是韩国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工作的参考性文件。与日本《审查指南》类似,韩国的《指南》会标注修订内容及生效时间。在专利审查工作中需要适用《指南》时,通常基于从旧原则,根据专利申请日确定正确版本的《指南》及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指南》在韩国专利审查实践中的适用还会考虑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例如对于不包括直接诊断的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韩国《指南》的规定由否定变为肯定,发生了实质性转变。由于这一变化对行政相对人有利,韩国专利审查实践认为新《指南》中关于不包括直接诊断的治疗方法的规定可以溯及此前的专利申请。[29]
由此可见,韩国《指南》的适用基本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有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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