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专利侵权诉讼质证与认证规则的完善

专利侵权诉讼质证与认证规则的完善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规则,可以更好地发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保证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由于专家辅助人不像鉴定人那样具有鉴定人资格,在英美法系中,多采用“诉中确认”的方式约束其资质。再次,专家辅助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若只有书面的专家辅助意见,则不得成为裁判的依据,因为对专家资质的“诉中确认”和对专家辅助意见是否科学可靠的判断,都需要以专家辅助人出庭接受质证为前提。

专利侵权诉讼质证与认证规则的完善

1.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规则的完善

司法鉴定可以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帮助法官和当事人理清相关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对专利侵权行为作出正确的判定。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规则,可以更好地发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保证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可靠性科学性。

在质证方面,笔者建议,首先要明确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鉴定人是否属于本领域的专门技术人员,是否具有鉴定涉案技术问题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鉴定人对鉴定样品的选取、鉴定方法的使用、鉴定结果的得出均应有合理说明,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双方当事人关于鉴定意见的质询,鉴定人应提出自己的证据和意见,对鉴定意见作进一步释明。其次,在鉴定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法院应允许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书面质询,由鉴定人就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争议焦点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不应轻易对鉴定意见作出取舍。最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的,应明确鉴定人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退还鉴定费用等。通过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规则,鼓励鉴定人出庭质证,有利于根据鉴定意见及时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技术事实问题的争议,帮助法官更容易地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在认证方面,笔者认为,对鉴定意见进行认证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超出了司法鉴定应有的范围,比如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中包含了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法院需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以及具体的实施方式进行分析,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此类专门问题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包含了法律问题,需要由法官作出是否侵权的价值判断,而不应纳入司法鉴定范围。若司法鉴定超出了对技术事实本身的认定,则会有鉴定人员“替法官作裁判”的嫌疑,在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时就需要排除相关评价性结论的影响,通过当事人的质证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来重新判断相关鉴定意见是否可采纳为定案依据。

2.专家辅助意见的质证与认证规则的完善(www.daowen.com)

不同于“当事人陈述”,专家辅助意见具有客观性、科学性等特点,使其在证据效力的认定上与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不仅能帮助当事人提高举证和质证能力,也能增强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可采性。专家辅助意见的质证与认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

在质证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专家辅助人出庭参加质证的义务。专家辅助人应到庭就专家辅助意见进行说明和解释,针对法官、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人提出的专门性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其次,明确专家辅助人质证的范围。专家辅助人应依据其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回答和解释,其质证范围应限于技术事实的认定,而不应提出诉讼主张或对需要法官判定的法律事实提出“肯否”的结论,误导当事人和法官。最后,明确规定书面专家辅助意见的质证程序。一般而言,如果专家辅助人不出庭参加质证,则专家辅助意见的证据效力将被排除。但当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技术事实而又未进行司法鉴定时,书面专家辅助意见可能成为案件事实的判定依据。笔者认为,可以由提供专家辅助意见的一方当事人对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作出说明,再针对对方提出的异议,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技术焦点问题,并在对专家辅助意见质证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在案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在认证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审查专家辅助人是否对其技术领域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即审查专家证人的资格条件。由于专家辅助人不像鉴定人那样具有鉴定人资格,在英美法系中,多采用“诉中确认”的方式约束其资质。[67]专家辅助人的资质不在于其是否有资格证书,而在于其是否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非本领域专业人士或其专业知识水平较低的,其专家辅助意见的证明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变弱。其次,审查专家辅助意见是否有科学依据。除了可以在专家辅助人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的质证和辩论中发现专家辅助意见的瑕疵外,还可以结合本案的有关证据,包括有关专利技术方案的申请文件、技术检索报告、相关的论文、期刊等文献资料,来判断专家辅助意见的真伪。再次,专家辅助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若只有书面的专家辅助意见,则不得成为裁判的依据,因为对专家资质的“诉中确认”和对专家辅助意见是否科学可靠的判断,都需要以专家辅助人出庭接受质证为前提。最后,专家辅助意见同鉴定意见的作用相同,其均是对涉案的专门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不应涉及对侵权判定等法律问题的推断性意见,故法官在认定专家辅助意见时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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