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专利侵权诉讼取证规则

完善专利侵权诉讼取证规则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创新法官调查取证方式,对权利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充分、合理地使用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调查取证手段,适当减轻专利权人举证负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在送达的同时进行调查取证。专利行政执法是专利侵权诉讼有力的证据来源,但目前尚无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取证的畅通机制。

完善专利侵权诉讼取证规则

1.运用多种证据收集方式,提高当事人取证能力

(1)完善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承认多种证据收集方式的合法性。在立法上,应承认多种证据收集方式的合法性,通过规范证据收集方式的适用规则,提高当事人的取证能力。在运用陷阱取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①权利人必须有初步证据证明有侵权事实的发生。②权利人的取证方式应符合正常的商品交易行为,一方面,只能在侵权人正常的经营活动范围内取证;另一方面,不得采取妨碍正常市场秩序的方式,如采取欺骗、胁迫、教唆、怂恿、利诱等非法手段扰乱市场秩序。③需通过正常的取证途径,已尽合理努力仍然不能获取侵权证据。陷阱取证是“迫不得已”的行为,而非取证方式的最优选择,即在采取其他方法获取证据不能,或者即使能够采取其他方法获取证据,但权利人如不迅速收集,稍有不慎就会使侵权人提高警惕,隐蔽侵权证据时,[64]权利人才能对侵权人实施陷阱取证。在运用悬赏取证时,需要特别注意设置合适的悬赏金。权利人不应以过高的利益引诱或收买证人,否则有妨碍司法秩序之嫌。同时,悬赏金是诉讼的合理费用,若侵权人败诉,则在损害赔偿外还要承担悬赏金费用。设置过高的悬赏金虽然有利于激励案外人积极主动提交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但诉讼成本可能远远超出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此时通过悬赏金来“压垮”乃至“惩罚”侵权人,对正当的民事取证并无益处,甚至会造成两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的严重失衡,权利人的程序权利被畸形放大。[65]因此,在运用悬赏取证时,可以参考证据对案件具体事实查明的作用力大小,设置合适的悬赏金。对过高的悬赏金额,可以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令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

(2)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赋予法官调查取证的自由裁量权,适当扩大法官调查取证范围,创新法官调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当事人取证难的问题,对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要适当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除法律规定的三类证据外,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对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但对案件事实查明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比如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解释有争议而双方均未能充分举证时,法院有必要依职权调查取证;为了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涉及侵权的销售清单、会计报告等,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创新法官调查取证方式,对权利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充分、合理地使用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调查取证手段,适当减轻专利权人举证负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在送达的同时进行调查取证。在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有关事实不申请勘验、鉴定,则允许法官依职权进行勘验、鉴定。

(3)畅通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取证的途径。专利行政执法是专利侵权诉讼有力的证据来源,但目前尚无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取证的畅通机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完善:①确定专利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实践中,不乏专利行政机关主动向法院提供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销专利无效复审决定书等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形,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只需简单的法院通知等程序,就可以从行政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保证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衔接。②参考广东中山等地行政机关的做法,允许当事人持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由法院向当事人下达的申请提取相关证据的通知书等,向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查阅或复制相关档案材料。这符合当事人举证的要求,同时也免去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和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负担。

2.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www.daowen.com)

(1)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在某些专利侵权诉讼中适当降低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有观点认为,应严格把控证据保全的审查标准,一般可以有三点要求:紧急情况、关联性、通过其他方式取证不能。笔者认为,从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保全的角度出发,上述标准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上述标准实际上增加了权利人的程序负担,打击了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积极性,对查明事实、维护专利权有一定的负面作用。首先,由于侵权证据被侵权方掌控,权利人对证据存在的紧急情况有时不能立即觉察并采取措施。其次,在紧急情况下,要求权利人先采取其他取证方式,一是时间不允许,二是其他取证方式不具有强制性,若取证不成功,容易打草惊蛇,可能加速证据的丧失。因此,笔者认为,在适用证据保全时,应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中,降低证据保全的审查标准,只要当事人证明自己是合法的专利权人,且有正当理由和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即应准许保全。

(2)应丰富证据保全类型,给当事人选择权。笔者认为,可以引入德国以对方当事人同意为条件的保全,作为权利人可选择的保全方式。紧急情况下,依靠法院强制力采取保全措施是主要手段。非紧急情况下,若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比如以下三种情形:①证据保全对双方都有利,如被告为避免在诉讼中法院推定其握有对己方不利的证据,而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②虽然证据保全于被告不利,甚至造成损失,但被告出于维护自己名誉等原因愿意承担这种损失;③证据保全可能涉及被告的商业秘密,法院保全证据相对更安全。因此,法院不必因未达到紧急情况而当然拒绝当事人证据保全的申请。

值得指出的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制度作了多方面规定,有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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