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侵权判定与抗辩规则的差异

侵权判定与抗辩规则的差异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专利侵权有自己独特的侵权判定规则。同时,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以捐献原则来主张专利权人已将特定的技术特征捐献给公共领域,故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侵权判定与抗辩规则的差异

1.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判定方法,专利侵权的判定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其不仅关注被控侵权人是否以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了为专利权人所控制的行为,更关注被控侵权人生产的侵权产品或制造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专利侵权有自己独特的侵权判定规则。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一般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11]换言之,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全面覆盖原则既适用于相同侵权,也适用于等同侵权。在相同侵权情况下,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完全覆盖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文字表述虽有一定差别,但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仅使用下位概念替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的上位概念,而无本质区别,都会被认定为侵权。在等同侵权情况下,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相应的技术特征虽然字面上看不相同,但属于等同特征,[12]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同专利相同的技术功能和效果,而这些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13]则认定为侵权。只有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时,才不会被判定为侵权。

(2)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当以产品为依托,将负载在产品上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的外观设计应与专利申请所依据的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才能对比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否则只能将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专利申请文件所附图片或照片呈现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国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时,应做相同或相近产品的比较,再做设计近似性的比较。产品是否相同或相近,可以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判断,若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同一分类项下,则可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的购买情况来综合判断两者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产品。[14]在产品相同或相近的前提下,再判断两者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法官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直接观察对比,对两者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若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则认定为相同;若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完全相同,但无实质性差异,则认定为相近似;若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且有明显差异,则应认定为不相同或不近似。

2.专利侵权诉讼特有的抗辩事由

专利侵权诉讼除了可适用一般侵权的抗辩事由外,还有几类比较特殊的抗辩事由。(www.daowen.com)

(1)从专利权效力方面抗辩。专利权本身有效存在是专利侵权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被控侵权人可以主张专利权已超过保护期限、权利人放弃权利、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同时,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从而中止专利侵权诉讼。

(2)从技术特征方面抗辩。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相比缺少某些技术特征,或者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15],或者省略个别技术特征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因其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要求,故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3)从公共领域方面抗辩。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或者是现有外观设计与该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即所谓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同时,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以捐献原则来主张专利权人已将特定的技术特征捐献给公共领域,故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4)其他抗辩理由。为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专利法》设置了权利用尽制度、先用权和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既实现了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了专利侵权行为的不合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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