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控制的是未经权利人允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专利权的权能,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通过对专利的独占实施实现权利、享有利益,另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侵权使用行为和排除他人对专利实施的干涉和妨碍。
1.侵害专利权形式的特殊性
传统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往往作用于一定的客体本身,包括有形财产、人的身体等,其损害通常是比较直观的,而侵权行为的形式则多表现为侵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造成权利人行使权利之妨碍或负担。专利侵权行为则不同,其不会侵害智力成果本身,也不会妨碍权利人对专利的实施,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对专利权的客体为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专利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对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包括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等,[8]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对权利人“专有”“专用”权利的侵犯。
2.专利侵权行为的广泛性和隐蔽性(www.daowen.com)
专利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决定了专利的合法使用和侵权使用通常在同一时空条件下进行,[9]在知识产品利用极为便利的当下,侵权行为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权利人要在众多产品和企业中识别出侵权产品和侵权人是非常困难的。同时,专利侵权行为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在侵权纠纷中,权利人虽能在市场上取得侵权产品,却不能直接获得侵权的证据,而证据易转移、隐匿、毁灭,这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取证能力的提高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专利侵权行为的多样性
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多样,有对专利标记权的侵犯、对专有实施权的侵犯、对产品专利的侵权、对方法专利的侵权以及对产品和方法专利的共同侵权。[10]随着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还延伸到了互联网环境中,并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引发了大量相关纠纷,如搜狗诉百度侵害输入法产品专利案、西瓜视频连续播放技术发明专利侵权案等。不同的专利侵权行为,当事人的举证和取证困难程度也不相同,因此,要适应不同专利侵权行为的特点,进行灵活的举证责任分配,允许当事人运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收集手段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地准许证据保全,从而提高权利人的举证能力,解决专利侵权的举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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