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于专利权性质的诉讼特征及优化方案

基于专利权性质的诉讼特征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深层次来看,专利侵权诉讼的特征是由专利权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因此,权利人不可能预先防范和阻止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专利权保护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专利权的保护通常是事后保护,这也是专利侵权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往往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

基于专利权性质的诉讼特征及优化方案

从深层次来看,专利侵权诉讼的特征是由专利权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专利权保护客体具有非物质性,能够为人们共享而不能被独占和控制;专利权的授予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行政权的授予而产生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遵循文本解释规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1.专利权保护客体的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1]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征,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不像传统民法上的有体物那样“看得见、摸得着”,其不具有实体,是一种精神产品,不能被有形占有和控制。专利权保护客体是依法以专利形式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是依法应授予专利、记载于专利文件之中的已公开技术成果。[2]因其具有非物质性,不能为权利人在事实上占有或控制,一旦公开,公众便可以了解专利的技术方案,并可以依靠一定的技术手段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产品,这决定了专利的传播和蔓延是不可控的,专利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因此,权利人不可能预先防范和阻止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专利权保护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专利权的保护通常是事后保护,这也是专利侵权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

2.专利权具有不稳定性

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自然权利。它是由法定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以及专利权的权利边界。19世纪流行的自然权利说认为智力劳动成果和有形产品一样,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区别在于后者是体力劳动成果,而前者是智力劳动成果。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还适用于知识产权。专利权的授予实际上只是国家对发明人已有专利权的承认,而非专利权的创设,比如法国长期实行的专利登记注册制即是该观点的表现。(www.daowen.com)

自然权利说符合传统民法关于财产权的一般归属原则,能很好地解释专利权取得的正当性,但它无法解决专利权时间性、地域性的问题,也无法解释同一发明创造上为何不能存在两个专利权,而这些问题在专利的法定授权中找到了答案。一方面,专利权是一国依其国内法授予的权利,具有地域性;另一方面,为了促进人类智慧成果的共享,知识产品不可能被权利人永久垄断,因此,法律特别为专利权设置了一定期限,旨在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但并非任何已经事实存在的技术方案都可以获得专利权。在当今社会普遍适用的“在先申请原则”之下,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有在先申请者可能获得专利授权,这避免了申请人在相同技术上浪费研发投资和行政审查资源。但专利授权审查可能无法完全避免系统性失误所造成的错误授权或重复授权,使得专利权可能自始具有权利瑕疵。因此,与其他传统民事权利相比,专利权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表现为专利权可以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撤销申请,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交叉进行,导致专利侵权诉讼效率低下。

3.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

由于专利技术方案本身的无形性,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模糊的,在解释之前,不能确定是否构成侵权。通常来说,一般人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知并不确切,这也是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存在的原因。因此,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往往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

依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决定的,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了折中解释原则,既考量了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避免了中心限定原则造成的权利保护范围的不适当扩大,又兼顾了权利要求书解释的灵活性,弥补了周边限定原则过分拘泥于文字含义的缺陷。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通常涉及技术事实,尤其是机械化学、医药等方面的专利,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而当事人和法官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不足,这决定了专利侵权诉讼中司法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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