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技术事实查明过程中技术专家的回避程序
我国三大诉讼法及《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诸多法律中对回避制度均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发布了《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审判人员、陪审员等人员的回避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其他人员的回避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41]
在专利纠纷中,往往有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咨询专家等众多人员参与技术事实查明。在实践中,由于涉案技术领域专家较少、咨询专家往往不公开等原因,也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当事人很可能不知道参与事实认定的专家是谁,更遑论申请回避。目前来看,回避制度在技术事实查明过程中还没有很好地落实。若当事人无法对可能影响技术事实认定的专家提出有效回避,外部监督机制也无法有效监督专家的回避行为,最终无疑会影响技术事实查明的公信力。[42]
毋庸置疑,回避制度是必须贯彻落实的一项制度,实行该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技术事实认定的公正客观,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增强技术事实查明的权威,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也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
笔者认为,在专利诉讼中,技术事实查明过程中的回避应分为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法院将参与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专家向当事人公布后,当事人认为存在回避的事由而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自行回避是指参与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专家认为自己存在回避的事由而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况。具体来说,可采取如下措施:法院在研究案件以后,如需要专家陪审员、技术咨询专家参与技术事实问题认定的,确定名单后,应向当事人公布,接受监督。如专家了解到回避的情形,也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果出现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该专家剔除出专家库。
2.重视专业技术人才的队伍建设及培养
(1)选拔优秀的复合型人才进入法院从事专利纠纷审判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涉及复杂疑难专利技术的案件逐渐出现。现在法律科班出身的学生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法律功底自然不在话下,但当处理复杂的专利技术问题时,由于对涉案领域的知识不了解以及常年的文科思维与理科思维差别太大,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即使通过各种事实查明手段,如果没有自己对这个技术的理解与判断,在面对各方专家提供的专业意见时,判断难度依然很大。
若想真正以法官为专利案件审判的主导,专利案件法官必须同时提高理工科知识水平及法律专业水平,而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就是吸纳大量的复合型人才参与到专利案件审理中。近几年,法律硕士受认可程度越来越高,报考各大院校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大量的理工科出身的学生,如果能将该部分优秀的学生吸纳到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中,像德国一样逐渐培养一批技术法官,专利技术类诉讼案件的处理定能颇见成效。
(2)重视技术专家人才库建设。技术调查官及参与研讨、陪审的各个专家均为技术领域的专家,有深厚的理工科背景、多年从事技术与法律工作的经验,这些人员可以公开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高校及科研机构录用。对于不能全职进行技术调查工作的专家,可以建立后备人才库,尽量保证在每一个技术领域均有可以咨询意见、进行技术事实查明的专家,同时加强专家及法官的交流。[43]
技术事实查明过程中的各方意见、专家辅助人的意见、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已经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质证认证,而技术调查官、咨询专家的意见没有公开,但恰恰他们的观点有可能是影响事实认定的关键。因此,对其意见如何公开是非常值得讨论的。如何让司法更加透明、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值得重视。(www.daowen.com)
技术调查官的设立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提高技术查明的准确性。大部分法官不具备理工科背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多或少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是法院内部人员,法官可随时向技术调查官了解涉案技术问题。如果技术调查官提供的所有意见均要向当事人公开,允许当事人提出意见并作出相应答复,肯定会延长案件审理的周期,还有可能会由于各种意见的交织,使技术问题更加难以解决。如果法官只需要了解涉案技术背景、现状、手段及涉案领域专业人士的观点分类等,技术调查官形成的意见自然都是客观性的,没有必要向当事人公开。但是,如果涉及影响技术事实认定及案件判决的关键意见,如不向当事人公开,有可能会影响判决的质量,让当事人误解,产生矛盾。首先,即使技术调查官提供了关键的意见,法官也可能对技术问题产生理解偏差。如果让当事人对关键性意见发表自己的看法,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其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影响判决的关键意见,仅知道技术调查官参与了案件查明的过程,影响了技术事实的认定,但对如何影响的全然不知,反倒不利于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推动。最后,向当事人公开关键性意见也是司法透明的体现,有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所以,出于以上考虑,如果涉及影响技术事实认定、案件审理结果的意见,可以选择性地向当事人公开。[44]
同样,技术咨询专家所发表的可能影响技术事实认定及案件走向的专业意见,也应当告知当事人,赋予当事人陈述的权利。
4.合理使用诉前、诉中调解程序,多元化解决专利诉讼中的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为了分流案件、缓解法院压力,也为了缓和冲突、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可合理利用调解程序,它不要求当事人具备较高法律素养、熟悉法律程序、了解法律条文,从而有效降低了当事人参与争议解决的门槛,也缓解了当事人与法院间的冲突。[45]笔者以为,关于如何进行调解,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引入第三方调解力量,与法院内部调解资源形成合力,打造专业调解团队。针对专利诉讼的专业性及技术性,可与通信、电子、医药等社会调解组织及行业协会充分合作,吸收社会资源,扩充调解队伍。结合法院内部的专家资源库、技术调查官及各技术领域法律专家,与外部调解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对于专业知识不强、法律素养不高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团队对其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解释,解决当事人的疑问。
第二,充分利用诉前调解程序。案件刚刚立案时,第三方调解力量可以介入,在法院立案庭的主持下参与诉前调解程序。需要明确的是,诉前调解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主,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法院应当尽快接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晰、标的额较小、涉案技术事实问题较为简单的案件,尽量积极利用调解程序。如果调解成功,案件就不必转入审判庭,但是当事人仍享有之后选择是否进入诉讼程序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法院无法促成和解,则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第三,着力推进诉讼调解。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力量,促成当事人诉讼中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第四,可引入调解员、第三方调解力量定期驻院,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无缝对接。
第五,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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