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技术事实查明体系的构建,可将多元化的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结合其中,进行高效准确的技术事实查明及认定,辅助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完成案件中事实问题的判断。为更好地完成各技术事实查明制度在庭审程序上的衔接与配合,现探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构建的逻辑体系。
1.庭前准备阶段
主审法官阅读案卷,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及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对案件涉及的专利技术问题的难度进行大致的判断,向技术调查室申请,请求了解涉案技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协助其工作,参与案件审理。[39]
技术调查官协助主审法官进一步了解涉案技术问题,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理解,出具技术查明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案技术问题的实践现状及理解、双方当事人证据支持程度、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需要运用哪些技术事实查明手段、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技术事实问题。
通过技术调查官与主审法官的配合、讨论,协助法官助理整理庭审提纲,对涉案技术问题进行定性,大体确定是简单案件、复杂案件还是疑难案件。简单案件涉案技术问题可由主审法官与技术调查官查明;复杂案件可建议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或者法院自行聘请专家辅助人,如果还是有难度,可考虑纳入专家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疑难案件需要通过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及咨询专家共同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对需要专家陪审员出席的案件,法院应对候选陪审员进行充分的了解,如陪审员是否与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有利益上的联系、陪审员是否有健康问题或时间上的冲突以致不能参与整个诉讼程序,以排除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参与诉讼的陪审员。
大体确定事实查明涉及的专业人员后,可以组织召开庭前会议或者专项技术论证会,简要介绍案情、争议焦点、涉及技术事实问题,由专业人员进行充分的研讨。同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涉案专利数量、涉案权利要求数量、当事人数量等决定整个庭审的时间,为下一步的审判工作做好相应的准备。
2.庭审阶段
庭审应以主审法官为主导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法庭调查时,按照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40]当事人对案件基本情况、各自的诉求、各方主要证人证物进行陈述,如果本案件对技术事实进行鉴定,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发问,充分论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法庭辩论时,法官作为庭审程序的主导,需要对庭审的走向进行把控,充分引导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发表自己的观点。在质证过程中,若法官对涉案技术事实问题仍存在疑问,可以将自己的考虑充分提出,利用当事人、专家辅助人、鉴定人、技术调查官等各方的相互辩论、质证,进一步提高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www.daowen.com)
3.庭审后阶段
庭审结束后,如果尚有部分专业技术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合议庭无法认定涉案技术事实问题,无法对案件进行法律判断、准确裁判,可以就该问题组织专家咨询会,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向该领域顶级专家进行专业技术咨询,但是咨询时至少应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或者合议庭人员共同在场。
4.合议阶段
合议庭就案件的判决进行合议,技术调查官可列席,发表技术事实查明意见,对各方发表的意见表明自己的判断。合议庭可以通过庭审各方表现、庭审后专家咨询意见、技术调查官的判断进行综合考虑,利用相关性规则、必要性规则、合规性规则、可靠性规则、充分性规则、适格性原则对各方意见是否采信予以考量,最终完成心证。
5.出具判决阶段
法官助理根据庭审过程及合议结论起草法律文书初稿,技术调查官可根据技术事实查明及认证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对文书进行部分修改,法官根据自己的心证,确定最终的法律文本。
综上,通过我国现有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的有机组合,探索构建专利诉讼中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并且提出法官实质审理案件时可构建的逻辑思路,最终形成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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