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司法体系的差别,各国家和地区在技术事实认定模式方面都有所差异,无论模式如何,均以高效、准确认定技术事实为原则,保证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中立性及专业性。
对我国来说,以上模式均不能照搬用于我国技术事实认定,而且我国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不能完全舍弃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及专家陪审员制度等制度。关于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笔者探索其他国家和地区模式以后有如下思考。
1.案件繁简分类,将案件技术难度与技术事实查明手段有机结合
我国现行技术事实查明制度主要为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陪审员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及专家咨询制度。技术事实认定与查明是为了提升审判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需要寻求一种快捷高效、公平公正的运行体系。如果根据个案只运用一种技术事实查明制度,有可能不能准确地查明涉案技术事实,所形成的某一结论很可能影响主审法官的判断,造成审判权的让渡,影响审判的公平正义。如果所有的查明制度同时使用,则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拖延审判流程,降低审判的效率,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可根据涉案技术事实问题的难度选择相应的技术事实查明手段,高效准确地解决技术事实问题。笔者认为,可将涉案专利技术分为简单专利技术、复杂专利技术、疑难专利技术。[24]
在某些专利纠纷案件当中,涉案专利技术相对简单,法官凭借自身经验就可以大致进行判断,不需要借助复杂、耗时的技术查明手段,或者涉案专利纠纷仅涉及纯技术问题的客观认定,不涉及太多事实问题,如某物质的构成及含量、某药物的成分及功效等,这些简单的技术问题,可以辅之以快捷高效的技术查明手段,如设置技术调查官辅助主审法官的工作。某些案件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相对复杂,已经超出了主审法官的理解范围,或者涉案专利纠纷涉及技术及事实认定两方面,如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等,或者涉案专利技术问题在学术、实务界有较大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以法官判断为主导,技术认定就有可能产生误差,这时同样可以在法院内部配备技术调查官辅助主审法官工作,也可建议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阐述技术观点,如还不能解决,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进行司法鉴定等。某些案件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疑难,主要为前沿新兴技术问题或者在学术界争议很大的问题,这类案件往往法律分析相对清晰,事实认定是解决案件的瓶颈,如何准确认定专利技术是至关重要的,也决定案件的走向。所以,针对这种类型的案件,应发挥技术事实查明体系的综合性,使用多元化的技术事实查明手段,综合运用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以查明技术事实。[25](www.daowen.com)
2.综合各制度的优势及成本,发挥制度间协同作用
要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充分运用技术调查的各种资源力量,构建有机协调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组合各种技术事实查明手段,更加科学高效地查明技术事实,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中立性。要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调和各制度间的冲突,结合各个手段的优点,取长补短,同时也要兼顾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若成本过高、性价比过低,该手段也不宜使用。
专家陪审员侧重于对涉案专利技术本身做出判断,在法律判断方面则有所欠缺;专家辅助人由双方当事人聘任,人物之间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关系,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主观性——即使专家辅助人的发言是客观的,法官对其采信程度也会大打折扣;技术鉴定成本太高、时间太长,由于鉴定程序的具体细节规定不清,很多机构操作并不严格规范,各机构及人员的资质及鉴定能力参差不齐,很容易造成重复鉴定及多头鉴定;专家咨询的意见公开性较弱,程序由法院启动,当事人不得质证,缺少程序上的监督,专家对其咨询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意见的准确性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佐证;技术调查官制度正在起步,在人员资质、意见是否公开等问题上还有很大争议。专利纠纷涉及领域较广,很难保证技术调查官涉及领域覆盖案件涉及领域。所以,在选择技术事实查明手段时,应该综合把控各手段的优缺点、运用的必要性、与案件的匹配度,如无特别需求,完全可以使用较为高效、性价比高的方式进行事实认定。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诉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6]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就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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