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法官专利技术知识的缺乏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各国家和地区都试图通过多种方式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如知识产权法院、专业技术法官、技术调查官、技术陪审员等。下面将对各类技术事实查明模式进行分析。
1.技术法官模式
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是德国的原创,这样能够避免对涉案技术了解不多的合议庭完全依赖鉴定,造成审判权的让渡,同时通过多名资深技术法官及法律法官的合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准确,提高诉讼效率。但是,该种模式对技术法官的资历要求较高,需要对专利技术了解足够深入同时具有较深法律功底的人员担任。再加上案件涉及专利技术范围较广,又需将技术法官覆盖到多领域,可覆盖面总是有限的,无法满足所有案件涉及专利技术事实认定的需要,在我国推行该模式存在很大的难度并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23]
2.技术调查官与专家委员会并存模式
日本设置技术调查官与专家委员会,两者相互协作,相辅相成,既能提高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也能提高涉案技术领域覆盖度。虽然我国很早就有专家咨询制度,但并没有立法明文规定。技术调查官于近年刚刚确立,具体的资质、意见的效力、意见是否向当事人公开等问题还未被解决。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对此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该模式在我国的适用还有很大的探讨空间。(www.daowen.com)
3.普通法官与技术查明官协同模式
该模式主要被韩国采用。通过设置技术查明官,辅助普通法官工作,对事实认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制度仍存在很多争议,如由于普通法官对涉案技术并不精通,有可能造成技术查明官的意见过度影响普通法官的判断。正如上文所述,无论技术查明官还是技术调查官,若盲目引进,难免会有水土不服的情况发生。
4.专家证人与专家陪审团结合模式
英国及美国专利诉讼中的技术事实认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保障了当事人诉讼程序中的基本权利,对技术事实认定具有一定积极的意义。对我国而言,专家证人制度、专家陪审团制度及技术陪审员制度仍存在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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