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领域停止侵害责任限制的有关立法虽然还处于缺位状态,但司法实践中这类问题已越来越多地出现,而法官又不得不进行审理,这时就要求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裁决。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一些合理有效的配套措施应当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建立起来并加以完善,以方便司法,并为立法积累经验。
1.参照许可使用费适当提高赔偿额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在限制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时,用提高损害赔偿额作为替代方式能合理平衡各方利益。提高损害赔偿额的幅度,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参照许可使用费来计算较为简便易行和合理,许可使用费通常是可以合理覆盖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的。法院在对停止侵害责任进行限制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虽然可以继续使用涉案作品,但不能阻止权利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因此,作为替代方式的许可使用费应为普通许可的许可使用费,使用年限按照作品著作权的剩余保护期限计算。对具体金额,法院应按照如下顺序确定:首先应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法院应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就许可使用费数额进行协商,充分发挥调解功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许可使用费达成合意的,若权利人之前对他人进行过普通许可,则法院应以此为参照;若权利人未曾对他人进行过普通许可,“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33]确定。此外,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借鉴《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71条及《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63条的有关规定,参照上述方法确定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当然,在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基础上,法官应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合理调节并确定最终需要提高的赔偿额。
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用金钱赔偿替代停止侵害责任时,确定赔偿额就有了参照标准,并且留有一定的根据案情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在得到合理的判决结果的同时也达到便利法官司法的目的,实现司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2.借鉴知识产权领域其他规定
著作权法固然尚未对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进行明确规定,但《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该规定作为知识产权领域对停止侵害责任适用进行限制的重大突破,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著作权与专利权同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着相近的立法宗旨和相似的权利特征,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应当渗透到著作权法领域。因此,专利权领域的相关规定可以在著作权判决中作为参考。
此外,《知识产权审判若干意见》中提到,“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如前所述,这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指明了未来的司法动向,可以作为法官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参考。
3.利用案例指导制度功能(www.daowen.com)
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统一司法裁量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性作用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34]目前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案例指导制度对克服成文法概括性与模糊性共存的缺点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有利于解决社会的快速发展与立法滞后性之间的矛盾。案例作为动态的法典,能够有效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指导性案例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也会每年发布知识产权方面的参考性案例,效力相对于指导性案例要弱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在“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知识产权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开始,经过将近20年的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以指导性案例、年度十大案件、50件典型案例、案件年度报告为主体的、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体系。[35]
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快速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生活,并能迅速形成对以后审判工作的指导,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问题频发,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利用案例指导制度,将成功的司法经验用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进行固定,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
4.借鉴禁令的期限制度
“永久性禁令仅在当事人权利最后确定时作出,但是时间上并不一定为永久存在,如三年内必须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即属于永久性禁令。”[36]在英美法系国家,禁令是可以有期限的,尤其是在一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被禁止,但是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又不能永远禁止侵权行为人的所有行为,因此,法院会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最为严重的期间内限制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以达到缓和禁令效果的目的。
我国在建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制度时,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关于禁令期限的有关经验。现行《著作权法》针对公民个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规定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50年,当然适用停止侵害责任影响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利用的时间极易过长;但限制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又可能严重损害权利人的权益,非金钱赔偿所能弥补。这时可以考虑在权利人权益受损严重的期间内给停止侵害一个期限,过了这个期限则限制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这样能有效避免利益矛盾激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平稳、有序发展。
当然,引进英美法系的制度存在一个本土化的适应过程,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慢慢摸索,探索出符合中国特色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责任限制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