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对本案的分析及专利法适用问题

对本案的分析及专利法适用问题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历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虽然被诉决定和三级法院均认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但笔者经仔细研究本案以及其他众多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后认为并非如此。

对本案的分析及专利法适用问题

本案历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虽然被诉决定和三级法院均认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但笔者经仔细研究本案以及其他众多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后认为并非如此。

本文拟结合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审查制度之基本原理和规则,立足于本案事实,合理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裁判法理,以上述被诉决定、一审和二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为考察对象,探讨究竟应如何正确认识该案以及如何正确审理该案,旨在公平、合理地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判水平和理论研究水平。(www.daowen.com)

以下拟探讨的内容主要有:本案事实之还原,尤其是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同点与不同点的归纳及在认定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的作用,本案相关设计特征究竟是功能性设计特征还是装饰性设计特征抑或兼而有之;一般消费者标准及其在本案中的适用,尤其是本案中一般消费者应具备什么样的认知能力与知识水平;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及其在本案中的适用,包括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不同之处对其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是否达到了显著程度。笔者总体感受是该案无效宣告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处理没有遵循《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也没有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行提字第3号、(2011)行提字第1号、(2012)行提字第14号、(2014)民提字第34号等典型案例中所确立的标准与规范,需要重新进行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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