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冯晓青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制度是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为防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授权,保障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法行申360号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就是一起值得研究的典型案例。该案先后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均以基本相同的认定事实和理由驳回专利权人柳先生的主张,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
冯晓青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制度是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为防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授权,保障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外观设计应当被宣告无效,这也符合我国有错必纠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同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被错误地宣告无效,则同样不利于维护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尊严,不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2016)最高法行申360号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就是一起值得研究的典型案例。该案专利是产品名称为“植物栽培盆(四角)”的外观设计,证据1(以下称“对比设计”)涉及产品名称为“花盆”的外观设计。该案先后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均以基本相同的认定事实和理由驳回专利权人柳先生的主张,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上述行政认定及司法判决和裁定存在的值得探讨的问题主要有:是否没有引入一般消费者评判的概念?是否仅就部分设计特征相同就主张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不具有明显区别?是否没有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角度评判两者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尤其是,该案是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将本专利产品底部隔板的特征描述错误,导致对于两者存在不相同点的判断出现违背客观事实的错误认定。本文将以该案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规定和原理,探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问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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