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重要价值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重要价值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更重要的是其有利于强化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中的作用,弥补了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缺陷,具有非常高的制度价值。具体到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这一制度而言,法律认可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认为其可作为商标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出台,补充了我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体系中缺失的一环,为其提供了在商标侵权程序中的法律保护。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重要价值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这一规则的确定,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平衡注册商标权人与善意的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更重要的是其有利于强化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中的作用,弥补了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缺陷,具有非常高的制度价值。下文将对之进行详细的探讨。

1.有利于强化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中的作用

早在商标这个具体概念被提出之前,其作为“假冒诉讼”的救济对象就已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中。然而,假冒商标只是诉因,法律真正保护的是被假冒商标背后所蕴含的商业信誉,即商标使用人在长期经营活动中不断投入时间与金钱打造出来的良好的商业信誉与其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功能。如同中山信弘教授所言:“标记性法律保护商业中使用的标记,但真正受到保护的其实是标记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商誉是消费者关于某一商业经营者的总体评价,同时也是经营者的财产。”[20]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是基于对该商品的信任,这一信任体现在其价格优廉、质量可靠、外形美观、广告具有吸引性、售后服务出色等诸多因素上。从这个角度看,商标的财产性体现在其背后的商业信誉的财产性,而商业信誉是由使用者的实际使用,如商业宣传、扩大规模、诚信经营等积累而来的。

然而,因为我国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注册商标权是基于注册而产生的。更有甚者,“绝对的商标注册制度可能割裂商标与其价值来源之间的联系,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21]因为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要求对该商标有在先的实际使用行为,商标使用、商标的识别性功能、商标背后所体现的商誉为人们所忽略。但通过注册获得的商标权,仅是基于对注册人意图使用该商标并使之产生良好商业信誉的法律推定而赋予其的形式意义上的商标权,实质意义上的商标权则是基于商标注册后实际使用并由此产生的良好的商业信誉而产生的。[22]社会财产并不是凭空创设出来的,任何权力机关都不能通过一项制度来赋予公民以财产。获得财产的方式只有劳动,体现在商业活动之中,即实际使用该商标。

具体到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这一制度而言,法律认可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认为其可作为商标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其所保护的是,即使未经注册,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因为其基于实际使用所积累的商誉,亦能产生值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这一正当利益,即令商标注册人都不能剥夺,应尽可能地让该商标继续使用,确保商标在先使用人的预测可能性,保护公平竞争。这一制度背后的价值导向在于进一步强化实际使用在商标法中的作用,同时倡导市场主体通过实际使用、诚实信用积累其商业信誉,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这种投机行为是不可取的。(www.daowen.com)

2.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利益,弥补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缺陷

如上所述,在《商标法》2013年修改之前,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较高程度的保护外,我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于在商标注册程序以及行政确权程序中通过禁止恶意抢注进行规制。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并无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且关于善意的在先使用人能否继续使用该商标,其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权人的侵犯问题,亦未能得到解决。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出台,补充了我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体系中缺失的一环,为其提供了在商标侵权程序中的法律保护。该制度“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时为了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而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23]

同时,由于我国《商标法》实行先申请原则[24]、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商标在先使用人面临着丧失获得全国性排他权的可能性。更糟糕的是,因为市场的逐利性,滋生出大量的囤积与抢注行为,其通过转让或诉讼的方式获得不当利益。抢注后的注册商标权人以商标在先使用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试图获得损害赔偿。这无疑会侵害商标在先使用人已经形成的市场信用与商业信誉,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大量的时间与金钱被浪费在行政确权以及商标的跨类注册上,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其高效运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渠道与手段,而非其目标与结果。因此,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在弥补绝对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缺陷的同时,保护了在先使用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信誉,确保了其预期利益,从而可以激励商标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该商标,促进市场经济健康高效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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