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正确处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正确处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赔偿自身不可检验性与不准确性的特点决定,如果允许惩罚性赔偿以法定赔偿数额为基数,就将极大地放大法官自主裁量权的行使空间,导致审判结果的确定性、合理性受到更大的质疑。

正确处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1.正确认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

对能否将法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的问题,必须予以明确表态,即法定赔偿不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该观点已基本获得学者们的广泛共识,具体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第一,法定赔偿数额本身就是法官综合各方面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得出的赔偿数额,该数额的确定本身对法官的职业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法定赔偿自身不可检验性与不准确性的特点决定,如果允许惩罚性赔偿以法定赔偿数额为基数,就将极大地放大法官自主裁量权的行使空间,导致审判结果的确定性、合理性受到更大的质疑。

第二,法定赔偿具备一定的惩罚性作用,在因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时可以补充适用。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计算赔偿数额,进而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时,法官可以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意”与侵权情节,适度增加赔偿数额。相反,若认可以法定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础,势必导致“恶意”与“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被重复计算。

2.避免法定赔偿过度泛化

从现有规定看,虽然《商标纠纷解释》第16条第2款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但由于“相关因素”仍属于高度概括、内涵极其丰富的措辞,如何合理解释并正确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去,如何统一各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等问题,仍然是在实现司法裁判确定性、保障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有鉴于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www.daowen.com)

第一,改变法院僵化的审判思路,明确法定赔偿的民事责任属性,消除谦抑政策的思想禁锢。

第二,尝试建立法定赔偿的量化标准体系,增强个案可操作性。当前我国法定赔偿的数额只规定了上限,不妨尝试在司法实践中将法定赔偿类型化、层级化。例如,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销售时间、范围、数量,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的态度及措施等,分别规定不同的赔偿数额幅度层次。[71]

第三,完善裁判文书的阐述规则,将心证过程书面化。唯有将自由裁量的理由公开化书面化,才能使当事人知晓法院在个案中的判决理由,增加法律的透明度与可预测性;也唯有如此,才能够切实地对今后类似案件发挥指导作用。

第四,通过发布商标侵权典型指导案例,引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作用,使法官从已生效的在先判决中学习解决相同类型案件的正确审判思路,避免盲目裁量,从而统一裁判尺度。[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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