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虚化
在笔者选取的2013年《商标法》实施后涉及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案例样本中,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判决的案件有48例,适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等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只有1例,[54]仅占样本容量的2%。由此可见,以法定赔偿方式判决赔偿金额在此类案件中具有普遍性,其适用前提已被彻底虚化。
另有学者统计,在2009年到2013年间,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为样本,判决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高达98%。[55]依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在1 097件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占比高达97.63%。[56]上述数据可以佐证如下结论:在我国商标侵权赔偿领域,法定赔偿适用率过高的问题由来已久,而且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2.法定赔偿的酌定情节原则化(www.daowen.com)
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案件压力大、规避改判风险等因素的考量,法官在适用法定赔偿时普遍存在千篇一律的“套话”现象。依据司法解释,在适用法定赔偿时,需参考一系列的综合因素。[57]然而,由于司法解释原则性特征明显,不够细化具体,在实际案件审理中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牛太太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其特点在于法官的判决理由“只是简单罗列考量因素,没有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情节等做具体的分析和定论”。[58]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文书难以做到同案同判,极易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严重损害我国司法公信力。
通过对检索判决的分析可知,当前我国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适用泛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损害赔偿确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获取困难,证明标准严格;其二,法院长期以来在赔偿数额方面奉行谦抑政策;其三,适用法定赔偿无须明确数额计算过程,改判风险较低;其四,无须审查认定繁杂的证据材料,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其五,当事人简单举证、怠于举证或直接要求法院使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59]
因此,如何合理解释法定赔偿需考虑的各项因素,如何结合个案情况将上述因素正确适用到案件中去,如何统一各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等问题,是实现我国商标侵权司法裁判确定性、保障司法公信力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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