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侵权人主观具有侵权恶意,以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件。然而,《商标法》与现有的司法解释并未对“恶意”与“情节严重”两个要件作出具体的解释,个案中认定“恶意”与“情节严重”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相互解释的关系等问题,都有待厘清。[50]
1.侵权恶意的适用范围
通过分析案例样本,笔者发现在以下案件中法院特别强调了判断侵权人主观恶意时所需考量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院判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状态的逻辑进路。
表1 法院特别强调侵权恶意的情形
〔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续表
上述案例1—4反映出法院在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恶意时,将侵权人在收到侵权通知、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在接受法院调解审判后,仍然继续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情况,认定为主观恶意明显。案例5—7则表明当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法院推定侵权人应当明确知晓涉案商标已在先注册并享有较高知名度,倘若侵权人仍然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则说明其故意攀附知名商标商誉,主观恶意明显。由案例8可知,当侵权人明知自己在实施商标侵权,不及时停止,反而采取其他措施,试图掩盖侵权行为时,该种情形也可说明被告存在侵权恶意。由案例9可知,当侵权人与权利人存在代理销售等关联关系时,如果行为人知假售假,法院也将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www.daowen.com)
2.“情节严重”的适用范围
总结当前司法判例中出现的情况,笔者发现在以下案件中法院特别强调了判断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时所需考量的因素(见下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院的审判思路。
表2 法院特别强调侵权情节的案件
结合列表情况不难发现,虽然上述案件情况各异,但是对于“情节严重”判断的本质思考是相同的。案例1—4中,法院在判断“情节严重”与否时,主要考虑的是侵权人侵权规模的大小、权利人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以及该行为对市场秩序或公共利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案例5中,法院不仅对上述因素进行了判断,还综合考虑了侵权人的偿付能力与主观认错态度,并最终作出被告侵权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判决。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值得充分肯定。
综上,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为使惩罚性赔偿尽早从“应然”的立法状态转变成“实然”的司法实践,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审判,推进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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