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的客观要求。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到2015年3月2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到2017年7月17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等;再到201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4项提出“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16]2018年两会“部长通道”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发言,[17]特别是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述一系列重要文件、讲话都强调了实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战略对推进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意义。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185条也明确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商标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动力转型的有效保障,也必将为我国实现知识产权战略、实现经济新常态保驾护航。[18]
(2)符合遏制商标侵权行为泛滥的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四成,其中商标权侵权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量三成左右。(www.daowen.com)
商标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从知识产权特有的非物质属性来看,商标权的客体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且商标权人无法有效防止非权利人的使用;第二,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对成本与收益的反复权衡支配着市场主体的一切行为。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之前,商标权保护面临两大难题:第一,只要侵权收益大于侵权成本,侵权行为人就有可能持续侵权;[19]第二,由于商标侵权具有易发性和隐蔽性,权利人举证难,维权成本高,实际损失依赖补偿性赔偿难以填平,寻求司法救济的积极性低落。[20]因此,在强大的商业利益驱动与商标权利易被侵犯的客观条件下,商标侵权纠纷数量不断攀升。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标法领域无疑是一剂良方,通过使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数倍的法律责任,大大提高其侵权成本,从而在惩罚侵权行为人的同时,激励商标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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