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于市场价值,加强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基于市场价值,加强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对于被控侵权人拒不提供证据这一行为,为权利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是,前提是权利人的举证能够说明侵权人获利,而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往往举证不足。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法院可以根据《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提供销售侵权产品所涉及的账本账簿,进一步来确定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利润。

基于市场价值,加强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虽然采用整体市场价值法和技术分摊法可以解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非法获利数额确定的问题,但是若要使法院采信其观点,则需要证据支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是一个很难证明的事实,权利人往往不能提供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或者不能证明实际损失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使其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一旦不能证明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就需要判断侵权人因侵权非法获利,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着问题。虽然《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对于被控侵权人拒不提供证据这一行为,为权利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是,前提是权利人的举证能够说明侵权人获利,而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往往举证不足。

由此可以看出,在权利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强化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使法院在判决中更好地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在适用整体市场价值法为主、技术分摊法为辅的判断原则时,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主张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全部利润为其损失,并且向法院提交初步证据,比如侵权人的年报或者财报,这样就将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侵权人。如果侵权人能够提供其不侵权或者明显可以进行技术分摊的证据,双方就可以通过相互质证,使法官得到内心确认。一旦侵权人不能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被采用,法院则可以按照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人所有利润判断侵权损害赔偿额。当然,这一过程同样需要双方进行举证质证,不能单纯地将权利人要求的金额作为侵权人的全部利润。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法院可以根据《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提供销售侵权产品所涉及的账本账簿,进一步来确定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利润。(www.daowen.com)

通过强化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可以解决目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困难的问题,同时可以更多地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一般来说,侵权人都是权利人在市场中的竞争对手,通过增加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可以起到对市场中其他竞争者的威慑作用,使其他竞争者明白只有经过公平竞争而不是侵权竞争,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来充分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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