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司法实践的探索与尝试

我国司法实践的探索与尝试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市场价值判断的相关规则散见于司法解释和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文件中。令人欣慰的是,对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中纳入市场价值这一考量因素,我国司法实践进行了有益尝试,特别是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时,倾向考虑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同时其他地方法院也做出了有益尝试。

我国司法实践的探索与尝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还未形成固定的判断标准,因此,对于在判决中提到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仅仅是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人为添附,并不是判断基础。并且在实际的判断过程中,通常考虑的是技术分摊,而不是整体市场价值。

我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市场价值判断的相关规则散见于司法解释和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文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法官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时,需考量部件在整体产品中的作用,从产品整体利润中分离其利润。[51]2009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52]但是这一规定只限于包装物的情况,对其他情况并不适用,因此,技术分摊法并没有大范围地应用。

令人欣慰的是,对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中纳入市场价值这一考量因素,我国司法实践进行了有益尝试,特别是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时,倾向考虑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同时其他地方法院也做出了有益尝试。典型案例见表2。(www.daowen.com)

表2 我国司法实践考虑外观设计市场价值的判例

总体而言,关于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考量市场价值因素的问题,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目前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即使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根据案件情况需要考虑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也仅仅是一笔带过,没有形成可以量化的标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做法也只是在适用法定赔偿时进行了市场价值考虑。因此,如何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深入探讨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仍然需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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