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市场价值法在美国运用了近130年后,被两家巨头企业的一场外观设计诉讼撬动了统治地位。2011年,苹果在美国法院起诉三星,称三星抄袭了iPhone的多项外观设计。[46]在法院判决后,三星支付苹果5.48 亿美元的损害赔偿金。但随后,三星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再审,要求法院重新审查该案。这一案件是美国最高法院近130年来再次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上一次审理此类案件还要追溯到19世纪末的Dobson v.Hartford Carpet Co.案。[47]
三星认为,三星销售的手机所产生的利润并非全部来自于外观设计,苹果不能要求按照手机的全部利润来获得赔偿,同时法院按照所有利润来计算赔偿额是不合法的。[48]苹果则认为三星要求的实际上是技术分摊,并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的要求。
2016年8月,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认为三星侵犯苹果外观设计专利权。美国国会基于“使物品能够销售出去的正是其外观设计”这一理由而特殊规定第289条是正确的,三星作为一家大型公司,抄袭其最大竞争者的外观设计,并由此获取丰厚的利润,这一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并且这种行为是美国国会很久以来就认为应当给予严厉处罚的行为,因此维持原判。[49](www.daowen.com)
三星与苹果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就此告一段落,但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是基于整体市场价值法还是基于技术分摊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巨大争论。一方面是积极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是平衡市场竞争发展,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合理运用相关原则进行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定,美国在130年前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否适应目前高速发展的创新社会。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美国司法界仍然坚持整体市场价值法。这一方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损害赔偿仍然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美国也对整体市场价值法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整体市场价值法将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推定为100%,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但美国法院对整体市场价值法的适用要求权利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密不可分,产品的利润全部来自于其外观设计专利。[50]
可以看出,美国的整体市场价值法可以与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非法获利这两种标准联系起来,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起来的市场价值理论,对于我们在市场中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价值,进而判定损害赔偿额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