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是一种知识产权,专利制度本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15]从经济和法律两方面看,无形资产包含了专利,专利是被法律授权保护的无形资产。[16]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关于财产或者商品价值的构成,有劳动价值理论和效用价值理论等学说。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分析,需要首先了解劳动价值理论和效用价值理论,通过这两种理论的比较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市场价值的理论基础。
1.劳动价值理论
劳动价值理论的奠基人是“政治经济学之父”威廉·配第,他最先提出劳动决定价值的思想,认为商品的价值大小与劳动时间成正比。[17]随后,亚当·斯密继承和发展了劳动价值理论,创立了比较完备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他认为,“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尺度,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劳动才能比较商品的价值”。[18]同时,他从商品所消耗的劳动量来说明商品的价值量,认为消耗劳动时生产的商品才具有价值,一件物品的产生如果没有经过劳动,则不能作为商品在市场中流通。[19]
马克思通过阅读和研究经典,总结吸收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内在精神,创立了完整的劳动价值学说。马克思认为劳动具有二重性,一切通过劳动产生的商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因素,商品价值固定在商品内部,只有通过商品交换,商品价值才能体现出来。[20]商品使用价值则不同,它表现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是商品使用价值的内容,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21]因此,马克思认为没有劳动就不可能产生商品的使用价值,更不可能形成商品价值;只有通过劳动,才能使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这一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并不是率性而为的劳动,而是在社会中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并且不能通过社会中个人的个别劳动来决定,这样马克思就确定了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商品价值的理论。
2.效用价值理论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在西方经济学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学家逐渐认识到劳动价值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某些问题,于是逐渐抛弃了劳动价值理论,转向效用价值理论,使效用价值理论成为西方经济学价值概念的主流。效用价值理论认为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是效用,而非劳动,[22]对于商品的价值,讨论基础是商品的效用。法国哲学家萨伊在论述效用价值理论时提出,“物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23]商品的价值不能通过劳动来确定,有时候劳动过后生产的商品在市场上并没有价值,这是劳动价值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随着效用价值理论在西方的兴起和经济学理论的发展,逐渐出现了边际效用理论,强调效用是商品满足人们主观欲望的能力,效用的大小与人们的主观评价和市场需求相关,[24]强调只有边际效用[25]才能决定商品的价值。边际效用理论肯定效用决定价值,否认劳动或成本对价值的决定作用,主张从需求的角度来理解商品的价值。在市场中,商品的价值由其需求决定,可以类比于传统的供求关系。当供大于求时,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下降,商品的市场价值变低,而当求大于供时,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上升,导致商品的市场价值迅速上升。这一过程的变化是由商品的效用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消费者的主观选择和市场的灵活变动是商品市场价值变化的两大因素。
效用价值理论合理解释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市场价值的变化量与消费者消费能力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市场价值通过商品的供需来影响。效用价值理论从理论上否定了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认为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一个物品如果在市场上没有需求,即使付出了巨大的劳动也是无用的。
3.外观设计专利市场价值的理论基础比较(www.daowen.com)
劳动价值理论不能科学解释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而个别劳动时间不能决定商品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需要市场上生产商品的所有劳动者共同决定。如果生产该商品的生产者是唯一的,那么不能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生产出来的商品并没有价值和使用价值。[26]
无论是技术的开发还是专利的申请,都离不开人类的劳动,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外观设计,是人类劳动的结晶。但是,外观设计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每一项外观设计都不同于任何其他的外观设计,生产此类商品的劳动属于创造性劳动,具有不可重复性和不可程序化的特征。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获得授权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就是具有新颖性。由于外观设计具有非物质性属性,其劳动过程只产生一次,其后是靠知识的传播来满足社会需求,重复性的发明创造并没有任何意义。外观设计的形成是创造性劳动,没有通过生产者竞争产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劳动价值理论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观点是无法适用的。
进言之,个人所付出的劳动量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量的确定没有必然联系。诚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生需要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但是,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背景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所涉及的复杂程度不同,不同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的劳动量一般而言是不同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条件是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创造性劳动与普通的劳动是不同的,个人所付出的劳动量并不能用来衡量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这是由于具有创造性的外观设计的创作过程是千差万别的,设计人的个人劳动以及设计人的个人修养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经济价值没有必然联系。对于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有的人是灵光一现、靠偶然因素完成的,有的人是花费毕生精力才完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花费毕生精力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就比灵光一现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大,劳动时间等因素不能作为判断外观设计专利市场价值的标准。可以说,创造性劳动只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产生有决定性作用,不能衡量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量。
虽然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但实际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也认为如果一个商品没有使用,就没有价值,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的共同点。[27]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他深刻地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剥削工人阶级的本质,从而对国际工人运动提供了理论支持,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具有科学性的。但是,所有的理论都是变化发展的,专利是经济活动的产物,任何一种经济理论都不能解释所有的经济现象,如果生硬地将外观设计的市场价值解释进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不仅得不出正确的答案,还有可能曲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本意。
如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不能由设计人的劳动或成本决定。根据效用价值理论,商品的价值大小由被社会认可的程度或满足他人需求的程度决定,即使为此付出了很多劳动,如果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也不会产生任何市场价值。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虽然不是对消费市场直接提供效用,但是其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来满足消费市场的需求。如果说作品用来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外观设计专利满足的则是消费者的物质需求。一项外观设计想要具有市场价值,就需要在市场中检验其价值量的大小。
在现实中,市场是各种各样的,由于市场环境的不同,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中也会存在不同价值。商品的价格或者说价值总是与一定的市场联系在一起,因市场的不同而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也不例外。由于不同市场之间存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同一外观设计专利面对不同市场会有不同的需求,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因市场而异。消费市场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需求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需求的转变,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也在变化,这是由于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此处的时效性并不是指外观设计的有效期,而是指消费市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需求有一定期限。比如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产生了巨大的市场价值,那么往往会在不久以后就会产生一种更受欢迎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前项外观设计专利就因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具有时效性。
消费市场对外观设计的需求程度在根本上决定着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对外观设计专利市场价值的判断,并不是从某一个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而是以市场为基础进行判断,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是动态的、多维的,而不是静止的、僵化的,市场主体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评价,进而决定外观设计的市场价值。[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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