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文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5条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规定了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四种计算方式。[1]虽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细化解释,但总体来看,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仍较为笼统,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许多棘手的问题需要解决,包括赔偿额较低、赔偿额与专利市场价值不符、过度依赖法定赔偿等。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在侵权损害赔偿中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目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多,在损害赔偿方式上未考虑其自身保护范围的独特性,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不高,不能体现其真正的市场价值。因此,立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深入探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www.daowen.com)
本文立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通过检索大量案例进行数据的量化分析,揭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通过对案例和数据的总结,剖析我国目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劳动价值学说和效用价值学说,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不是由设计人的劳动或成本决定的,而是需要根据效用价值来确定,进而从理论上论述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基础。同时,结合外观设计专利的自身特点,论证外观设计专利市场价值应考虑的三个因素,即自身因素、法律因素和市场因素。外观设计专利市场价值的判断方法主要有整体市场价值法和技术分摊法,通过研究整体市场价值法和技术分摊法的产生背景和适用条件,发现二者并不相同,但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同时,研究美国的相关判例,指出美国目前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坚持整体市场价值法,并分析我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市场价值判断的相关司法实践现状。最后,提出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纳入市场价值这一考量因素的建议,形成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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