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难以对自己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进行取证。此时,如果专利权人未就其专利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往往只能适用法定赔偿方式。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法定赔偿方式是指法律设定赔偿限额,在权利人无法证明自身遭受的损失与侵权人非法获得的利益时,由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的性质与情节等因素,在该限额内确定赔偿额。[16]正如定义中解释的那样,法定赔偿相较于其他赔偿方式具有法定性、数额的限定性等特点。在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只有当无法通过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参照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这三种方式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时,才能适用。采用法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额,具有降低原告举证责任、提高法院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
当然,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同样存在不足之处。一方面,在法官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时,裁量因素具有不确定性。专利的类型容易确定,因为只有三种。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应该如何确定,完全是出于法官的个人判断。另一方面,法官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时,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充分的说理。在判决书中,绝大多数法官并没有公开心证,仅仅以叙述法条的方式,即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赔偿。(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完善法定赔偿制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量化法定赔偿的裁量因素,法官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时,要在判决书中明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专利权的价值、专利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另一方面,细化法定赔偿额度,根据专利权的类型划定三种专利的法定赔偿区间,在划定的区间内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继续细化赔偿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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