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我国正从知识产权大国迈向知识产权强国,因此我国应对专利权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方式。李克强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表示,中国将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严重侵权者将被终身逐出市场。
我国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将惩罚性赔偿纳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可以借鉴相关的立法经验;其次,我国推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加强对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再次,目前适用填平原则,难以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最后,我国已有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专利法吸纳相关制度提供了立法经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知识产权法领域,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即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笔者认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适应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要,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利益,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权;第二,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加大侵权人侵权成本,遏制专利侵权行为;第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弥补补偿性原则的不足。正是基于上述原因,2020年第四次修正的《专利法》第71条明确引进了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www.daowen.com)
但是,在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将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背景下,也应认识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滋生“专利流氓”,妨碍专利的转化利用,形成过度垄断,阻碍创新等。因此,将惩罚性赔偿引入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时,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以减轻其负面作用。根据《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71条的规定,只有认定了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构成“情节严重”的,方可适用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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