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人们普遍追求效率价值。但是,公平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在调节社会关系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一方当事人获利,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构成不当得利。获得利益一方应向受损失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理论同样也是公平价值的体现。在我国,侵权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侵权人获利,专利权人遭受损失,两者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因此侵权人构成不当得利,所得利益应当返还给专利权人。实践中,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适用技术分摊原则或全部市场价值原则。
一项产品的生产需要运用多种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探讨其中专利技术的应用在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称之为技术分摊。2009年12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规定体现了我国法院已经认识到在专利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要遵循技术分摊原则。技术分摊原则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应用,可以较好地弥补全部市场价值原则的不足,避免专利权人获得过高的赔偿金,平衡专利权人与其竞争者的利益,防止专利权的不当扩张。[14]但是,目前国内很少见到明确利用技术分摊原则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案件,因为与下文的全部市场价值原则相比,适用技术分摊原则过程烦琐,举证难度更大,操作困难。(www.daowen.com)
依据全部市场价值原则,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为其经营利润减去总成本。适用全部市场价值原则时,存在一个假设,即当产品的全部价值可归因于专利技术对产品局部的改进时,可以按照产品整体的利润计算。在利用侵权人获利确定赔偿额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几乎都适用了全部市场价值原则计算侵权人获利。与技术分摊原则相比,适用全部市场价值原则相对容易,因为省去了对专利技术在相关产品中价值贡献率的计算。全部市场价值原则的适用,也使得专利权人的排他权得到扩张,使得专利权人获得了超出发明价值之上的过度回报,这与专利法所追求的激励创新、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目标相悖。[15]对侵权人来说,虽然适用全部市场价值原则比较严厉,但这也为维护专利权人正当利益所需。虽然全部市场价值原则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但是适用时比较简便。因此,为了公平地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严格限定适用全部市场价值原则的条件。笔者认为在适用全部市场价值原则时,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人故意侵权或以侵权为业;二是无法鉴定专利技术在侵权人获利中的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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