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专利侵权作为一种具体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我国《专利法》中有其特有的含义,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正是为了弥补专利权人因侵权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而确立的民事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机能在于填补损害及预防损害。作为专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补偿专利权人因侵权人的专利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以及剥夺侵权行为人因专利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警示预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有些国家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还具有惩戒的功能”。[1]但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易事,这也凸显了建立科学、合理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2.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特征
专利权客体的特殊性导致了专利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相较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的特征。
首先,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困难。由于专利权客体不但具备财产属性,而且具有无形性,当专利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难以像一般侵权案件那样收集证据,确定实际损失。
其次,专利侵权人主要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侵权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主要造成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责任形式并不适用。(www.daowen.com)
最后,专利权人怠于举证情形较多。由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困难、诉讼成本较高,专利权人在一定情形下并不会竭力搜集证据。在法庭上,专利权人通常会依据法定赔偿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界定的原则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专利权的价值等因素决定了具体案件中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与此同时,明确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所秉持的原则对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具有重大意义。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主要存在两种原则,即补偿性原则与惩罚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即在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应以专利权人实际损失为依据。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填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而不是惩罚专利侵权人。在补偿性原则的指引下,不论专利权人遭受多少损失、侵权人获得多少利益,也不论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均应以专利权人实际损失为限。我国目前在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采用的是补偿性原则,该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权利人举证困难、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补偿性原则不能充分发挥填补权利人损失的作用。
惩罚性原则,即法院判定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超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判决的赔偿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遏制和惩罚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2]在适用单一的补偿性原则时,由于侵权人侵权成本低,致使专利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惩罚性原则能弥补补偿性原则的不足,加大侵权人侵权成本,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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