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坚持损害赔偿制度与比例协调原则的优化

坚持损害赔偿制度与比例协调原则的优化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权利保护方面,应着重协调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良好的公共领域环境对培育创新的支持作用。以著作权的价值为导向,既避免对于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利,又防止盲目提高判赔金额,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坚持损害赔偿制度与比例协调原则的优化

1.统筹兼顾保护权利和激励创新

在网络版权产业中,无论是网络服务商还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收入和盈利已不再仅仅依靠作品附带的广告服务,产业正在进行由广告服务费向音乐影视、文字作品的内容付费升级。产业关注的重点由搭建流量平台升华到促进优质内容生产,倾力打造优质内容资源,促进创新作品的涌现并使其市场价值最大化。对优质内容来讲,最为重要的即是作品的创新性。

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应考虑必要的限度。若缺乏对权利的保护,就不会有足够的激励机制使得创作者进行智力劳动,产出优质的作品;但在对权利进行保护后,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天然的垄断和排他性,就有导致公众难以接触到智力成果的风险。创新性的表达难以被公众利用,新颖的观念不能被广泛传播,可能导致社会对智力成果的利用不充足,从而对激励创新起到副作用。[54]

因此,侵权赔偿制度应注重比例协调,发挥优质作品的效用,降低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负外部性,以达到权利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平衡。在权利保护方面,应着重协调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良好的公共领域环境对培育创新的支持作用。在保证著作权的价值被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获得应有的保护的情形下,又预防过度的保护和专有入侵公共空间,阻碍信息传播与社会创新;既适用与价值含量相协调的保护范围,坚决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又以自由竞争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创作后劲,促进社会的创新。[55]

2.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

经济学的角度讲,著作权的价值并非从产生之时就确定且一成不变,而是通过利用或预期利用才产生的。在社会行为中,人的精神需求影响并决定着消费,而作品的创新和贡献价值更大程度地影响着消费,对于网络作品来讲,作品的创新程度、点击量、观看率、下载数、转发数等都可以反映其社会需求度。从这个角度来说,作品的价值取决于作品的社会效用,即社会大众对该作品的需求程度,而非作者创作所付出的劳动程度。与此同时,该消费也对相关作品的价值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此,对著作权的保护同样以该著作权的价值为导向。这表现为,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对网络著作权来说,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创作出的作品,其创新性是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对著作权展开保护时,须适应权利自蕴的创新要求,采用多样化的方式,不仅要保护原有的创新成果,还需兼顾对其他创新的培育。依据创新程度所体现的稀缺性和市场需求确定著作权价值,使保护力度强弱与实际创新程度相适应。

3.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www.daowen.com)

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直接影响到采用法定赔偿时对其制裁的力度。在判定侵权责任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对行为定性的主要因素;而在侵权赔偿方面,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同样是判定赔偿额的重要考量角度。

从价值的角度出发,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当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非常明显,在其明知或应知以及推定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例如接到了著作权人的有关通知、收到了作品上线预警函件、相关部门公布了重点预警作品名单等情形,依然实施侵权行为,其造成的后果显然是非常严重的。

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人所造成的后果必然更加重大,其侵权行为所带来的著作权价值贬损通常也更严重。以价值为导向,作为判定侵权赔偿的逻辑起点和依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和侵权行为的危害性所导致的著作权价值贬损,应要求侵权人对该部分贬损价值进行弥补。

4.平衡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整个知识产权法在价值构造上表现为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56]网络著作权同时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商品双重属性,良性的制度设计理应给予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双赢的机会。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设立和维护的终极目标仍然是维护公共利益,其不仅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更是为了激发创新、培育智力成果产出、促进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提升社会整体的权利保护意识。在对网络著作权这项私权以专有性保护的同时,应尽量避免或降低其市场垄断性,使得对私权进行保护的公共意义得以展现。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方面,利益平衡理论带给我们的思考是:认定损害赔偿的维度应以理性、可控的标准和范围进行衡量,同时采用科学的方式予以评估。以著作权的价值为导向,既避免对于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利,又防止盲目提高判赔金额,加重侵权人的负担。在发扬互联网的共享精神,充分实现作品传播自由的同时,维护著作权法的秩序规则。

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说:“法律之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57]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通过其功能来实现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障,最终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秩序与自由的协调,实现尊重自由、维护秩序两大法律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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