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科学考量及优化方法

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科学考量及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侵犯著作人身权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200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首次对侵犯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多集中于对文字、音乐、影视作品的侵权,在确定了著作权价值并需要进行侵权赔偿认定时,除侵权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范围、后果等共性因素外,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也应有不同侧重点。

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科学考量及优化方法

1.判定赔偿额时从价值出发,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

知识产权是创造价值的资产,是主导世界经济活动的重要因素,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价值体现的前提。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司法赔偿,不仅关系到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及统一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原因之一。[43]

在认定著作权侵权赔偿额时,首先需要对著作权标的进行正确评估。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垂直领域细分明显,音乐、视频、文学等不同类型的作品评估方式差异明显,作品的知识产权价值也有巨大波动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缺乏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价值的专业评估环节,特别是对于借由网络传播的有影响力的作品缺乏专业评估。

在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价值评估机制,运用科学实用的评估方法和评估体系,特别是建立著作权侵权损害评估鉴定的专家库,并依据网络著作权的特性筛选专业评估机构,辅以会计学经济学专家辅助人,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合理进行司法定价,对于促进科学认定赔偿额实有裨益。

2.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建立类型化法定赔偿制

在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实施前,我国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的适用顺位在实际损失标准与违法所得标准之后,以定额幅度、酌定因素等维度均衡考量认定最终赔偿额。因为设计法定赔偿的立法考量便是对难以确认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侵权情况的补充规定,所以在此情形下要求司法实践中对法定赔偿实施统一的考量标准也极为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著作权类型、侵权人类型、侵权行为方式、侵权人主观心态等不同标准,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区分,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差异来确定对不同类型的赔偿认定标准。在侵权损害难以确认的情况下,以著作权的价值为准绳,根据划分类型的性质和特点,提出一些具体的、可供参考的、执行性强的判断标准,类型化法定赔偿的考虑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案件以特定的指导与可预测的参考。这可以使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基准,也让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赔偿数额有某种合理参考与预期,便于原告提出更加合理并切合实际的诉讼请求,也促进双方当事人更加积极地进行举证,以使案件事实和涉案作品的价值更加清晰。

类型化法定赔偿有利于为审判工作提供具体指引,使法官在进行判赔的考量时有据可依,减少从前法定赔偿中裁量的随意性,最终使法律的适用标准达致统一。不过,由于前文所述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种特性,侵权表现纷繁复杂、变化多样,法定赔偿类型化的建立只需相对明确即可,依然赋予司法以弹性才不违背法定赔偿设立的初衷。同时,这种类型化赔偿也可为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商确定网络作品的许可/转让计酬标准提供参考。[44]

3.综合考虑人身权和财产权受侵害程度

著作权作品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相比,有更为特殊的社会与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作品与作者人身的紧密联系方面。作者的身份对作品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读者或用户也常常因为某位作者而选择某一件作品。因此,创作主体对著作权价值的影响体现了著作权的特殊性。(www.daowen.com)

《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侵犯著作人身权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200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首次对侵犯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45]该意见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为著作权侵权赔偿制度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指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也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采取填平方式,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原则,在侵害作者人身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时,可以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打破赔偿认定仅关注财产损失的一贯做法,在认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时,综合考虑著作权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贯彻实行损害赔偿对著作权受损价值的填补,力求使著作权人所受损失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之时的状态,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赔偿范围,依据不同案件的个案分析,进一步发挥侵权赔偿保护权利、抑制侵权的作用,视案情与其他民事责任相结合,进行多元化的责任承担,力求多维度的弥补,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46]是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价值,科学考量侵权赔偿的重要举措。

4.在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确定赔偿额的酌定因素

在判定作品的价值时,可参考以下因素:①作品的类型;②作品的创新性及独创程度;③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影响力和传播度(发行、票房、网络点击率等);④作品在网络传播中形成的市场价值;⑤作品实施主体的经营状况和获利能力;⑥作品商业价值(著作权许可费、独家著作权采买费等);⑦作品广告收益(广告执行结算协议等);⑧版权局等相关机构公布的重点作品预警名单;⑨著作权人市场占有份额;⑩作品的收益方式等。

同时,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多集中于对文字、音乐、影视作品的侵权,在确定了著作权价值并需要进行侵权赔偿认定时,除侵权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范围、后果等共性因素外,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也应有不同侧重点。

表2 对不同类型作品认定赔偿时侧重考虑的情节和因素[47]

续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