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确认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

如何确认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全面赔偿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案件中也理应适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侵权所得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当著作权人的人身权遭受侵害,承受精神痛苦时,要求侵权人就该损害进行赔偿。

如何确认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

1.著作权侵权赔偿原则

(1)全面赔偿,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全部予以赔偿。全面赔偿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与精祌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全面赔偿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案件中也理应适用。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22]

毋庸置疑,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可以达到对著作权权益的充分尊重与保护,并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作品的产出,展现法律法官切实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价值选择。但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与偿付意愿有限,同时对过重的判赔结果也可能难以执行,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在司法操作上存在降低可执行性的因素。[23]

(2)法定赔偿,也称为定额赔偿或酌定赔偿,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指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原告可以直接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获得赔偿。法定赔偿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正式被正式引入我国,直接划定了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决50 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侵权所得来确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在实践中,法院往往难以查明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因此,《著作权法》引入了适用更为简便、程序更为简易、审判效率更为高效的法定赔偿制度。也因为上述种种优点,法定赔偿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赔偿确定中,特别是在作品价值较难评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也常常出于节省诉讼成本的考虑,要求法官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但应看到,法定赔偿的大量适用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法官为提高审判效率,在未对侵权损害和著作权价值作出考量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套路”适用法定赔偿,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实际审判中对著作权价值的考察不够准确入微,偏离了赔偿认定的原有之义。

(3)法庭酌定赔偿,是当侵权数额难以确定时,法官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根据“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进行计算的办法。在网络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当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难以确定,但依据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作品类型、使用费、侵权性质、侵权后果等情节,综合认为应当判赔的数额已超过了法定赔偿的上限时,法官可以适用法庭酌定赔偿,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案件赔偿额作出合理的认定。

(4)精神损害赔偿,是当著作权人的人身权遭受侵害,承受精神痛苦时,要求侵权人就该损害进行赔偿。著作权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如果因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进行侵犯而给权利人带来了某种精神创伤,并且在采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均难以抚平时,权利人可以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如果同时导致著作权人的财产和人格利益受损,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财产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害赔偿。[24]

(5)惩罚性赔偿来源于英美法系,其目的在于使用消除侵权利益和减损侵权人自身利益的方式遏制侵权。通过判定惩罚性赔偿,使行为人在预备进行侵权时先行考量成本效益,从利益机制上对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戒。[25]从法经济学角度探讨,惩罚性损害赔偿一方面是在特定供给数量的案件中适用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制度设计用来威慑策略性侵权行为的。[26](www.daowen.com)

大陆法系长久以来采用全面赔偿原则,对于侵权赔偿以补偿性的“填平”为目的,对于超出“填平”范畴的赔偿认定持极为审慎的态度。但近年来,随着德国、法国的某些突破,以及侵权行为难以抑制所带来的呼声,理论与实务界不断有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观点涌现。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实践至今,己俨然具有抑制不法行为与管制事件发生的制度性功能。[27]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高发,侵权原因各异,在大量案件中,侵权人的目的可能不仅仅是对作品进行不法传播,其后可能蕴藏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动因,不排除存在侵权人在侵权之前便抱有即使赔偿也要进行侵权的策略性侵权想法的可能性。如果只适用普通的赔偿原则,难以对这种有计划、有策略,同时破坏性极强的侵权行为进行惩戒。这时运用惩罚性赔偿对惩戒和抑制恶性侵权行为无疑是一种可能的、有效的选择,同时还可以展现出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也正是基于此,我国《著作权法》在2020年第三次修正时,专门增加了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8]

2.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认定问题

在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于2021年6月1日实施前,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认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实际损失——侵权所得——法定赔偿。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视为第一顺位,法定赔偿排在补充顺位。在这里,司法解释赋予权利人在确定实际损失与侵权所得赔偿计算之间的选择权,改变了立法关于两者适用的先后顺序。[29]

有相关调研指出,我国97%以上的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分别仅为8 万元、7 万元和1.5 万元。[30]以北京为例,2002年至2013年间,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总金额达到了121 081万元,但实际判赔总金额仅为17 134 万元,实际判赔金额仅为诉讼请求金额的14%,上海、广东的数据也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分别为12%和16%。[31]

侵权赔偿额度低的问题近年来引起了广泛重视,司法政策开始倡导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在法院判决中也开始逐渐出现高额赔偿的案件。2017年11月,在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著作权侵害案中,被告华多公司经营的YY 游戏直播平台通过录播、直播、转播涉案的“梦幻西游2”电子游戏内容对网易公司著作权进行侵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 000 万元。[32]同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暴风影音对于《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节目的传播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每集101 万元的损害赔偿,6集节目共判赔606 万元,不仅是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50 万元上限的两倍,而且创下了北京地区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中单期节目赔偿额的新高。[33]上述案件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大处罚和赔偿力度,坚决打击侵权者的决心。

在腾讯公司具备极强的维权诉讼能力、竭尽全力围绕自身损失进行举证且法庭认真开展大量查证工作的各种优势情况下,《中国好声音》案件创造了赔偿新高,但该判决最终仍无法按照权利人的主张以其实际损失认定赔偿额。如果是维权、举证、诉讼能力都在腾讯公司之下的权利人,从以往的法院判决来看,一期节目获得的赔偿额也只能集中在1 万元到5 万元之间。

表1 《著作权法》关于赔偿额认定之规定情况统计[34]

参考国内各机构及学者的资料搜集情况,以北京地区为例,据谢惠加教授整理的北京法院2002—2013年著作权侵权赔偿案件分析显示,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占98.2%,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认定赔偿的案件只占到了0.4%和0.3%。[35]2014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平均诉讼标的金额为4.48 万元,判决权利人胜诉的平均赔偿额为2.89 万元。三年后,即2017年,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平均诉讼标的金额为12.86 万元,判决权利人胜诉的平均赔偿额为6.5 万元。[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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