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著作权:概念与特点

网络著作权:概念与特点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共性外,网络著作权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与传统著作权最大的区别在于技术发展所改变的作品表现和传播形式。相对于传统知识产权,网络著作权的效益发挥时间和未来效益受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变化性影响极大。在多数情况下,网络著作权受网络环境或客观事件影响,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更大。

网络著作权:概念与特点

1.网络著作权发展概述

著作权作为一项古老的知识产权,受到科技和传播技术发展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在世界经济发展史和著作权的保护史中,技术变迁一直是影响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进入21世纪后,新的技术如数字化、信息网络、大数据分析、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版权产业的发展走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仅以2015年为例,我国版权产业总值达到50 054.14 亿元,占全国GDP的7.3%,增幅为0.02%。[16]

信息网络技术的加速升级拓宽了对作品进行利用的范围与方式,并催生了一些新的作品类型。网络著作权逐渐成为一种在传统著作权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新权利,在互联网空间中成为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的著作权类型,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传播而享有的著作权利。[17]其本质与传统著作权无异,传统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及《著作权法》第10条列出的17项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都适用于网络著作权。

除共性外,网络著作权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与传统著作权最大的区别在于技术发展所改变的作品表现和传播形式。网络著作权拓宽了著作权的边界和外延,使得传统著作权的范围与内容得以扩大,对其进行保护的难度也因此增加。故研究网络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时,无法绕开对作品表现和传播形式的讨论。

2.网络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网络著作权主体是传统著作权主体在互联网中的投射,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此外,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特殊类型作品作者以及采用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均能够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网络著作权也无例外地遵循此项原则。

在互联网中,著作权主体可以大致概括为几类:①作者。作者的作品通过数字化在网络中进行呈现。②网站管理者。其对网页整体、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付出了智力劳动。③因许可/授权获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

网络环境中,除传统著作权的“作者—出版商—读者体系”外,还包括网络服务商,并在网络著作权的产生和传播中扮演重要角色,在下文会详细展开论述。

伴随技术的升级,在互联网中,凭借表现及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产生了某些新的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内容,在作品的利用发面,也发展出了与传统著作权有差异的新型利用方式。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①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即将已有的传统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②直接网络产生的作品,即以数字化形式创作并直接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18](www.daowen.com)

3.网络著作权的类型

伴随着数字化、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经济、大数据运营等概念的开花落地,大众的文娱生活已经被新兴的数字化泛娱乐模式占据,网络文学音乐电影、短视频等成为极受欢迎的主流网络作品。除此之外,电子数据库、电子邮件、电子客户端、数字新闻、网络电视手机报、电子书等也成为网络生活最重要的载体

除传统作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外,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网络著作权的类型,诸如数据库、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表的文章、正式文件,计算机软件和程序,MIDI文件和音像视听资料、多媒体作品;图片、照片,美术动画作品,新闻中发送的信息等,也是重要的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

4.网络著作权的特点

(1)著作权的地域性特征削弱。信息网络技术的一大特点是其无国界性,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发表,世界各地的网络用户都可以对作品进行接触,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IP地址隐藏、服务器全球化等因素,网络作品的实际发表国往往难以确定,更难以确定发生著作权纠纷所产生的司法管辖和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网络环境已经弱化了传统著作权的三种法律特征,即地域性、专有性与时间性,其中地域性的削弱是网络的全球性与之产生的总冲突。[19]

(2)著作权无形化特点更明显。由于网络作品的载体依赖于数字化信号,作品并不需要任何实体进行承载,对其生成、修改、传播、删除都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和非物质性加剧。这导致了侵权行为缺乏显著的外化形态,察觉侵权现象、识别侵权行为、搜寻侵权主体、追踪侵权来源、评估侵权损失、监督执行并不容易,所需信息成本巨大。[20]

(3)价值具有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相对于传统知识产权,网络著作权的效益发挥时间和未来效益受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变化性影响极大。在多数情况下,网络著作权受网络环境或客观事件影响,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更大。一部作品在网络上发表后,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经历由无人问津到全网传播的剧烈变化。因此,对著作权效益的发挥时长、发挥程度的预测难度大,其价值伴随网络环境的变化而一直处在动态变化之中。

(4)复制和传播的便捷性。由于网络著作权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表现,作品传播的全过程,包括上载、传输、转发、下载、保存,均是数字化的方式。想要对网络中的作品进行复制,不必采用传统的印刷、复印、临摹、录音、录像、翻拍、翻录等手段,直接将网络作品进行二进制数字化转换即可实现。对于这一步骤,普通用户只需要将设备连接网络,轻点鼠标,即可以操作,无需任何专业设备。网络作品更易被复制,传播度也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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