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激励创新
创新意识和思维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助推力,是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重要的转型期,传统的要素和投资规模驱动逐渐式微,创新性驱动力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积极倡导全民创新的“互联网+”时代,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型知识产品为促进市场活力发挥了可持续动能。[10]
创新性是智力成果获得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通常情况下,智力成果资源有限、供给不足,其特性在于数量稀缺和价值珍贵,因为这种特性使其市场需求增加,从供需侧抬高了价值,这部分溢出的资产附加值则是知识产权客体区别于普通资产的重要方面,因此,稀缺性是其作为财产客体的经济动因所在。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衡量应包括一般市场价值和创新价值,在进行价值评估时,创新性是其不容忽视的部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体系理应包括对创新和市场价值的完整理解。在制度设计上,通过授予具有创新性的权利人以实际保护,为其提供长久、规范、可持续的创新激励。[11]
从知识产权价值导向角度来说,在政策导向(包括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应将激励创新上升到内在驱动的重要高度,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选择,也从中展现了作为选择法律价值的主体,司法人员在法律价值发现中所展现出的能动性控制和干预。
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存在显著的正效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增长方式已逐渐转变为依靠创新及科学技术进步,现阶段要想使得经济发展,必须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同时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度,努力营造促进创新的发展氛围,积极鼓励创作,促进智力成果的产出,繁荣知识产品交易市场,使优质的智力成果与经济价值形成良好的转换,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2.提高司法保护的有效性和针对性(www.daowen.com)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通行做法是实行司法主导并在权利人进行主张时给予保护。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原因,在知识产权制度创立之初采取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双轨制”模式的施行主要是因为在知识产权制度设立之初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的现实。“双轨制”在前期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我国制度逐渐完善的过程中,这一模式也显现了其弊端。
知识产权在权利性质上属于私权。根据法理和民法基本原则,依据其属性,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由权利人自己采取措施寻求保护,避免公权力的直接介入。依据国际惯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要求,国家采取相关措施实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应该避免行政保护容易造成的执法弊端,不应对具体案例进行过度干预。最终应在制度设计上使权利人在寻求侵权救济时,将寻求司法保护作为前提和主要选择,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知识经济时代,增强对司法保护的重视程度,提高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时代发展的应有之义。
3.提升知识产权的应用效果
应用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与现实相结合以促进产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环节。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可交易化、商业化是促进应用的重要手段,促使知识产权的应用效果提升,加快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和产业升级的首要步骤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科学的评估判断。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价值波动性、创新性等特点,对其价值的认识需要整合市场经济、法律政策、技术发展等多方面背景,这本身在专业性上对评估者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因此,其评估难度加大,在实践中也难以推进,常常受到忽视。以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内在要求,即给出知识产权的合理的价值评定标准,对赔偿数额进行科学认定,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同时通过合理的估值,达到推动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促进知识产品商品化、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的实际运用的效果,顺利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升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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