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以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概念和内涵优化分析

以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概念和内涵优化分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调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良性互动,既是加大保护力度的突破口,也是回归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侵权人为自己的侵权后果支付的赔偿与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所获取的价值应该是相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要旨在于通过对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著作权价值贬损的补偿,使权利人损失的价值含量恢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态。

以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概念和内涵优化分析

1.以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价值衡量。马克思提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因此,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价值的基础,其相互成就,构成了价值概念的内核。

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创新的智力成果已然成为新时代最重要的战略性资源。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带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无形资产,其原始主体是付出了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其客体是智力劳动成果,也是知识经济时代交易的核心商品。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品,其具有商品的共同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但知识产权的时代性和特殊性体现在,其价值难以像工业经济时代的有形商品般由劳动价值理论或生产费用价值理论来衡量。知识产权客体的创造性和单一性使得其价值不能被统一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其价值进行单独评估。

根据国际评估准则及我国相关评估行业惯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可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是指一项资产在交易市场上的价格,它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竞价后产生的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2]除此以外,特别是在著作权领域,作品的艺术价值[3]和社会价值[4]等都是基于不同标准对作品进行价值衡量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部分,市场价值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的特征。[5]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越来越有客观量化基础,而且司法认定的赔偿数额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也有导向和调适作用,其是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的价值平衡和市场提升,源于事实而高于事实,反映了总体的市场需求。强调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良性互动,既是加大保护力度的突破口,也是回归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

在市场存在对知识成果需求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价值的大小依据对知识成果利用的方式和程度决定。本文对价值大小和侵权赔偿关系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理对价是决定赔偿的逻辑起点。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交易的等价规律要求,在对无形的智力成果进行侵害时,侵权人应为该侵害后果付出相同对价的代价。以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要求侵权人付出的代价与知识产权应获取的价值或被损害的价值相等。侵权人为自己的侵权后果支付的赔偿与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所获取的价值应该是相同的。

第二,遵循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等价有偿体现在:一方面,在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中,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另一方面,侵权行为和非法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进行赔偿,侵权人要对其行为付出同等的代价,赔偿范围与损失范围同样具有一致性。

第三,市场供需关系引发的价值变化。知识产权体现为专有性,法律赋予对创新智力成果的专有性保护。由于智力成果同时还具有创新性,是一种交易市场上人们想要得到的资源,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带来了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保护范围限度内的垄断,由创新性产生的稀缺效应带来了市场需求量的攀升,并依据供需关系理论,引发了知识产权价值的上升。

第四,“赔偿”的内涵要求。“赔偿”有“赔付”与“偿还”之义,代表对损失或伤害的补偿。在民法理论中,补偿意味着“恢复”,从价值角度来谈则是对价值缺陷的“填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要旨在于通过对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著作权价值贬损的补偿,使权利人损失的价值含量恢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态。

第五,价值变化影响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在一项新的知识产权问世后,随着时间流逝,其创新性可能逐渐减弱,市场中可能出现更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其市场需求也随之回落。同时,知识产权法给予了权利人特定时期内的保护。当权利周期经过后,对其专有性的保护极大地被削弱,权利人原有的垄断优势地位不复存在,相应的市场份额也减少。市场需求和市场份额的减少预示着价值含量的降低,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程度也与之相适应并产生相互影响。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时,也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和价值体现而得出不同的数额,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法则。

基于以上五方面的基本层级逻辑理论,在向上探寻法律制度的构建时又产生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法律的制定与施行不仅要体现立法者的价值目标追求,更要反映价值构成中所蕴含的社会客观规律。[6]知识产权价值反映着人们在对智力成果进行创造、利用、保护过程中体现的主客观的统一。对知识产权价值的概念探讨,也在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的对立中寻求统一。

可以理解为,以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即是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价值化选择,这是价值这一哲学概念在法律形式上的外化表现。具体来说,促进正确认识和评估知识产权价值,以该价值为导向,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创造、利用、保护的过程中,当冲突或矛盾产生时,根据知识产权的法价值选择对相应的法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并以该价值导向指导落实相应的法律操作。

(2)法价值的选择。法律的价值体系是由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组成的。“法律促进的价值实际上是法律的性质和目的问题。法律本身的价值意味着法律不仅可以作为一种普遍的手段,而且具有其特定的价值。”[7](www.daowen.com)

TRIPs协议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共同规则,但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都有自己对知识产权理解和诠释的自主话语权,也因此作出不同的法价值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理念。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侵害知识产权就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价值导向”。这其中就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基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所作出的价值选择。

以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意义在于,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评价其优势竞争地位和独占利益所形成的资产变量科学估算侵权行为中必然成本、法定成本与非法利益的关系,抑制侵权“收益”大于“成本”的预期,促使理性的经济人放弃侵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8]重视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希冀通过这种对价值的重视,完善侵权赔偿逻辑理论,最大限度地实现著作权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以达到繁荣创作,促进社会进步之目的。

2.以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内在含义

(1)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由于国内版权意识成型较晚,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大量用户尚未形成清晰的版权意识,更未养成知识产品付费的意识。网络中侵权盗版作品泛滥,除归结于网络服务商逐利行为外,更源于某些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商一样缺乏对于著作权的正确认识。正确认识智力成果的价值,提升版权意义,是需要长久致力于逐步培养的系统工程

在知识经济时代,专业的知识性人才为时代发展贡献着大量的智力成果,知识产品和知识产权人,为社会的战略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在正确认识智力成果的价值,普及版权意识,充分尊重版权,促进知识产权人才的激励与发展方面,仍然没有探索到十分成熟的模式。

在著作权方面,赋予优秀创作者以相应认可,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中,更应明确作品的权属及权利标记,展现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人的珍视。除此之外,应建立对相关著作权人的认可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著作权人进行奖励,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明确相关的贡献类型,使得可以通过衡量体系清晰识别出获得认可的程序与方式。

(2)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智力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其蕴含的价值应被正确认识。在网络环境中,一部优秀的作品可以为网站带来访问量点击率及曝光率,更给接触该作品的用户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享受,网络著作权创造并具有了相应的价值,对产出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其理应得到相应的利益回报。在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高发,著作权人的利益往往更难得到保障。在这种背景下,对网络著作权更应及时予以认可回报,充分展现支持产品内容的决心,真正体现网络著作权的价值,显示其贡献的重要性。作品创作者往往将权属认可作为自己创作行为中“自我实现”的重要体现,著作权人如果以合理的对价享有其作品的利益回报,将会带来产业的良性循环:著作权人在自己的领域中不断精进,进一步追求新的突破和发展,产生更多优秀的作品,带来更多创新性的知识产品,并追寻自己在专业领域中的领先地位;与此同时,优秀作品的涌现使得网络用户对作品本身更加喜爱并产生市场需求,无论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还是网络服务商,都会更加重视作品和内容的价值,加大对作品的引进投入,从而让著作权人得到相应的价值回报。

网络著作权的蓬勃发展需要有力的人才支撑,应建立适应互联网特点的知识产权评价机制,以实际效应为衡量标准,突出网络作品的专业性、创新性、实用性;同时探索网络环境中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在人才入股、技术入股以及税收方面制定专门政策,使得网络作品创造出的价值得到应有的回馈,让著作权人享有利益回报,拥有成就感与获得感,让著作权利人充分释放才华和能量,使创造社会知识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3)侵害知识产权就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著作权极为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著作权人不仅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发表、署名、修改及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同时还可因作品的使用、许可、转让等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

在判定对著作权是否构成侵害时,应特别注意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客体,不要忽视对著作人身权侵害的认定。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9]著作人身权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而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权人有关的专属权利。

在侵害后果方面,财产利益的损失是最为主要的,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指权利人现有财产利益的贬损,表现为被侵权人所拥有的财产利益或市场份额的减少,如授权费、使用费的降低;后者是指权利人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表现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本应得到的财产利益或市场份额的减少,如权利人因侵权而无法合理利用作品所产生的损失。除财产利益的损失外,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人身精神权利损害也是衡量侵权程度的重要方面。人身权的特征为著作权赋予了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征,其中蕴含了深厚的人文特质,对于著作权价值的决定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必须明确,对于著作权的侵害导致的价值贬损来自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