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分析
笔者将以法院主动援引的指导案例29号为例进行说明。
指导案例29号的裁判要点在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仿冒纠纷案中适用的基本逻辑路径为:
裁判要点T→R:
构成要件T该企业名称简称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并获得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实际具备商号作用
法律效果R上述企业名称简称可以作为企业名称获得保护
案件事实S=T
“优信”仅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字号中的一部分,不是企业名称简称
法律结论S→R:
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将“优信”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于法无据
笔者将上述指导案例的适用逻辑提炼为:
大前提T→R:法律规范裁判要点(具备T构成要件者适用R法律效果)
小前提S=T:案件事实(待决案件事实符合T构成要件)
结论S→R:该待决案件事实适用R法律效果
上述指导案例的适用路径仍然是以司法三段论进行司法涵摄和演绎推理,它关注的重点是待决案件事实能否涵摄到裁判要点的抽象要件之下从而得出案件结论。对指导案例29号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时,法官并没有分析“优信”是否“长期对外使用”以及是否“获得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只是简单断定“优信”只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不是企业名称简称,实际上并没有在指导案例29号裁判要点的语义射程范围内对“优信”是否构成企业名称简称进行认定。我们可以看到,相较于促进裁判要点的动态更新,机械适用裁判要点使得裁判要点中的不合理成分得以固化,它依然无法克服成文法语境下成文法规范的局限性与事实情景的复杂性,知识产权指导案例指导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价值将会减损,从而造成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的功能异化。
2.规范建议
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的司法适用应转向以类比推理为中心的多种适用路径。类比推理的两种思维路径为:①已决案件的法律结论为X,因为待决案件情形与已决案件情形相似,待决案件的法律结论应为X;②已决案件的法律结论为X,因为待决案件与已决案件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重大区别(Leg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法律结论不应为X。
类比推理的司法适用模型为:
待决案件M,其特征可以概括为A1、A2、A3、A4、A5、A6,指导案例N,其特征可以概括为A3、A4、A5、A6、A7、A8,待决案件M与指导案例N相同(相似)特征为A3、A4、A5、A6,不同特征为待决案件M具有A1、A2,而指导案例N具有A7、A8,若A3、A4、A5、A6在法律评价意义上对于待决案件M和指导案例N具有重要意义,则可认定待决案件M和指导案例N近似;若A1、A2与A7、A8之间的差异在法律评价上对于待决案件M和指导案例N具有重要意义,则可认定待决案件M和指导案例N不近似。上述司法适用模型通常被称为“区分技术”。(www.daowen.com)
在类比推理的司法逻辑路径下,指导案例中的法律事实与裁判理由是比裁判要点更为重要的比对要素,待决案件M和指导案例N相似性与差异性的比对要素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①表层比对要素,包括类似的法律事实、类似的争议焦点等;②深层比对要素,包括待决案件与指导案例背后的法律政策、法律宗旨相同或近似,待决案件的类似处理促进该法律政策及宗旨的实现等。[135]
笔者以指导案例29号与适用该指导案例的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仿冒纠纷案为例进行类比推理的示范:
表层比对要素:
A1“天津青旅”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字号中的一部分;
A2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名称简称;
A3相关媒体已开始以“天津青旅”简称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
A4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在报价单、旅游合同、与同行业经营者合作文件、发票等资料以及经营场所各门店招牌上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天津青旅”作为企业名称简称;
A5“天津青旅”自2007年起,经过在经营活动中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已实际具备商号作用。
深层比对要素:
A6将已经具备商号作用的“天津青旅”作为企业名称保护可以维护经营者诚实合法经营而获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
我们将指导案例与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仿冒纠纷案进行比对:
A1——“优信”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字号中的一部分。
A2、A3、A4——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部门、相关媒体及其在经营活动中将“优信”作为企业名称简称使用的证据。
A5——“优信”未能与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立起稳定联系。
A6——将“优信”作为企业名称保护,将不当扩张企业名称的范围,对于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并无裨益。
笔者通过进行类比推理分析发现,上述比对要素中只有A1相同,其他比对要素均不相同,因此,“优信”不能作为企业名称而受保护。
笔者认为,对指导案例的司法适用应为类比推理而非逻辑演绎,通过上述两种逻辑路径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类比推理能够更为充分地考量指导案例与待决案件的基本案情及其背后的法律政策与法律宗旨,因此更能增强司法的权威性,也更能提升司法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因此,指导案例的司法适用应该偏重类比推理而非逻辑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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