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化探讨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与审判委员会并非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了解往往局限在裁判文书的文本范围,并且指导案例并非原生效裁判,而是经过文本剪辑与信息编排并以裁判要点指引类似案件审理的文本。发布周期过长影响知识产权指导案例效力的及时性。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化探讨

通过对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下述结论: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生成和适用的权威性不足。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的生成与适用依据的均是“非司法性权力运作结果”: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会议的形式决定通过,而非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组织通过裁判权的形式作出判决而成;[132]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的效力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变异的行政管理权利),而非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133]

1.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生成的权威性不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指导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与审判委员会并非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了解往往局限在裁判文书的文本范围,并且指导案例并非原生效裁判,而是经过文本剪辑与信息编排并以裁判要点指引类似案件审理的文本。

上述不足进而导致如下问题:

(1)发布数量有限且发布日期不固定影响指导案例效力的稳定性。仅有的21个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如何指导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纠纷?

(2)发布周期过长影响知识产权指导案例效力的及时性。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过长,如何及时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规则指引?

(3)原生效裁判的地区分布影响知识产权指导案例效力的广泛性。来源于津鲁苏地区的指导案例是否会因司法的独立性而对其他地区的同级、上级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效力减损?(www.daowen.com)

(4)原生效裁判的审级分布影响知识产权指导案例效力的终局性。一审或二审指导案例如何保证其效力的终局性?

对上述困境的担忧仍不可避免地回到最高人民法院“非司法性权力”运作机制之下,然而非案件的审理部门剪辑、编排并提炼抽象的裁判要点,如何保证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的权威性?其在本质上仍然存在立法主义的路径依赖,仍然是“新瓶装旧酒”在既有体制内的挣扎,没有突破和创新的司法改革仍然是在成文法规范的“窠臼”中“画地为牢”。这与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提高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生成效率)”的功能价值是相悖的。

2.知识产权指导案例适用的权威性不足

知识产权指导案例适用的权威性不足表现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炼裁判要点所依据的生效裁判在审理程序上存在一审、二审和再审,而法官进行司法适用的指导案例在审级上存在二审及再审的情形,因而存在以“行政权力”突破司法审级权威的危险。

(2)应用频率极低且法官往往倾向于参照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进行逻辑演绎,而并不进行案件事实相似性的判断和法律说理。重视裁判要点,而忽视案件事实与法律推理,很可能导致对裁判要点的机械性和僵化性理解与适用,对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思维训练并无裨益。指导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所运用的法律推理是比裁判要点更为重要的部分,它以“授人以渔”的形式,告诉法官该如何遵循裁判要点的指引以及在何种情形下远离裁判要点的指引。相比于机械性地适用裁判要点,它重视法律政策和法律推理,更能促进法律职业群体的思维训练,也能更为充分地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提升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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